按Enter到主內容區
:::
:::

《縣府公告》受理交通圖書券特約商店登記

發布日期:
記者: 楊水詠/縣府報導。
點閱率:1,965

金門縣政府公告受理一○八年度本縣交通圖書券購買圖書文具特約商店登記簽約,自明(十四)日起至十八日止,可於上班時間內至縣府建設處工商發展科一樓商業登記收件櫃檯辦理,並請申請廠商務必詳閱特約商店契約書內容,並確實遵守相關查核及罰則(第三條第六、九款)。
縣府係依據金門縣一○八年度學生交通圖書券補貼實施辦法辦理購買圖書文具特約商店登記簽約公告事項,主要內容有:
一、為落實照顧學生政策,擴大學習領域,減輕學生負擔,受理營業地點設於本縣之合法圖書(文具)公司或商號登記,並簽約為本縣交通圖書券特約商店。
二、約定內容:依規定持有本縣一○八年度學生交通圖書券之學生購買圖書、文具之價款補貼,詳情可逕上縣府建設處全球資訊網-最新消息項下參閱相關訊息。
三、受理登記(簽約)時間、地點:今年一月十四日起至十八日止,於上班時間內至縣府建設處工商發展科一樓商業登記收件櫃檯辦理(建設處工商發展科電話:082-326204)。
四、申請人請檢附公司或商號印章、負責人章及負責人身分證影本,最新公司登記、商業登記證明文件(可逕洽全國商工行政服務入口網-商工查詢服務-公司登記查詢或商業登記查詢下載列印)。
另,依據金門縣政府交通圖書券特約商店契約書規定簽約作業規定:
(一)、乙方辦理學生購買圖書、文具之價款補貼時,應查核其身分證或戶口名簿等身分證明文件與交通圖書券使用人無誤後,依交通圖書券票面金額辦理價款墊付。
(二)、交通圖書券僅限於乙方登記合法營業場所內使用,不限交通圖書券抵用張數,唯使用交通圖書券總額不得超過單筆交易金額,不足金額部分應由使用人自費負擔。
(三)、交通圖書券不得與其他各類抵用券同時使用,更不得全部或部分轉換為實物兌換券、現金券等。
(四)、交通圖書券為記名票券,非本人使用無效,不得轉讓、兌換現金及找零,且塗改無效。
(五)、乙方對於交通圖書券之真偽判斷,以目視識別為限。
還有除甲方證明乙方申請之交通圖書券使用人與收據或統一發票開立姓名不符、交通圖書券使用期限過期、未銷售指定商品予券面指定人之任一過失外,甲方就乙方申請之學生購買圖書、文具價款補貼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絕支付。
另,已辦理價款補貼之交通圖書券如使用人因故辦理退貨者,可能衍生之損失費用應由使用人自行負擔,即使用人僅得領取其原自費負擔之價款扣除損失費用後之費用。如前述價款不足支付損失費用時,乙方得向使用人另行收取。乙方並不得退還交通券,使用人應主動向乙方索取退貨證明,退貨證明若有遺失或毀損情事,均不再補發。甲方補貼款部分,乙方須依當月份退貨人數造冊,並統計退予甲方之退款金額,並於次月15日前送交甲方據以辦理繳回事宜。
此外,甲方若認乙方有違反相關作業規定時,得要求乙方限期提出書面說明及證明文件,或函送稅捐稽徵機關,據以查處;經查屬實,甲方除有權單方面終止契約,向乙方追繳溢發補貼款外,乙方暨其負責人並喪失下一年度申請登記為交通圖書券特約商店之資格。

回頁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