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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贈與結婚子女 100萬元以下免課稅

發布日期:
記者: 李增汪/綜合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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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20條第1項第7款規定,父母於子女婚嫁時所贈與之財物,總金額不超過100萬元者,不計入贈與總額課稅。
北區國稅局說明,父母每年除每人之贈與稅免稅額220萬元外,於子女結婚前後,還可贈與結婚子女財物100萬元,免課贈與稅。舉例來說,林先生的兒子今年娶媳婦,林先生當年度如果沒有其他贈與,贈與兒子320萬元的財物(婚嫁贈與100萬元+一般贈與220萬元)不用課徵贈與稅,當然林太太也有相同的額度,夫妻兩人加起來共可贈與兒子640萬元的財物而免課贈與稅。
該局進一步說明,結婚登記前後6個月內,父母對子女婚嫁的贈與,於辦理贈與稅申報時,除了贈與契約書、贈與人及受贈人雙方身分證明文件外,還要檢附子女辦妥婚姻登記的戶籍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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