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縣府環教審議會委員 受理各界推薦

發布日期:
記者: 莊煥寧/綜合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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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屆「金門縣環境教育審議會」專家學者及民間團體委員人選正受理推薦中,自即日起至2月28日(星期四)止,公開接受各界推薦人選,逾期不予受理。有關「金門縣環境教育審議會設置要點」及第四屆「金門縣環境教育審議會」推薦表可上金門縣環境保護局網頁(https://kepb.kinmen.gov.tw/)「公告」下載參閱。
 環保局指出,第四屆「金門縣環境教育審議會」歡迎推薦具有環境教育、自然保育、公害防治、環境資源管理、氣候變遷、災害防救、社區參與等相關專長之專家學者及民間團體成員。並請於2月28日(星期四)前檢附推薦表及相關證明文件(如:著作、資歷、績優或獲獎等證明文件,著作部分影印封面即可。)各1份送該局辦理,收件時間以郵戳為憑。
 依據「金門縣環境教育審議會設置要點」中規定,金門縣政府為審議、協調及諮詢本縣環境教育行動方案,促進轄內環境教育實施與發展,依環境教育法第十二條第一項規定,設置金門縣環境教育審議會。
 金門縣環境教育審議會之任務,包括:(一)本縣環境教育行動方案擬定、變更之審議事項。(二)推動本縣環境教育相關事務之協調。(三)本縣環境教育政策之諮詢。(四)其他審議事項。
 該會置召集人一人,由縣長兼任;副召集人一人,由本縣環境保護局局長兼任,委員七人由下列人員派聘之:(一)縣府教育處處長。(二)環境教育相關學術專長或實務經驗之專家、學者五人及登記立案之團體代表一人。
 另外,委員任期二年,期滿得續聘之,均為無給職。依規定支給出席費、審查費及交通費等。委員出缺時得予補聘;補聘委員之任期至原委員任期屆滿之日為止。該會會議由召集人召集之,並為會議主席;召集人不克出席會議時,由副召集人代理之。委員應親自出席會議,非有過半數以上委員出席不得開會,並有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始得決議,表決同數時,由主席裁決。該會開會時,審議委員知有利害關係者,應即自行迴避。若有應自行迴避而不迴避之情事者,經查證屬實後,應即解除職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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