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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障者遷出戶籍 用車課稅已無寬限期

發布日期:
記者: 翁維智/綜合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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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於今年初頒布廢止「身心障礙者使用車輛其所有人或身心障礙者遷出戶籍經通知後1個月仍未遷回取消免稅」之規定。金門稅務局籲申請該項免稅民眾在辦理戶籍遷移時,應留意相關規定,以免自身權利受損。
 稅務局表示,這項解釋令未廢止前,身心障礙者使用車輛其所有人或身心障礙者,若其戶籍遷出,經通知後1個月內未將戶籍遷回,才會取消免稅。未來該使用牌照稅身心障礙者免稅之車輛車主或身心障礙者遷出戶籍後,自遷出之日起恢復課徵車輛使用牌照稅,沒有一個月寬限期。
 稅務局指出,符合「使用牌照稅法」第7條第1項第8款「供持有身心障礙手冊或證明,並領有駕駛執照者使用,且為該身心障礙者所有之車輛,每人以一輛為限;因身心障礙情況,致無駕駛執照者,其本人、配偶或同一戶籍二親等以內親屬所有,供該身心障礙者使用之車輛,每一身心障礙者以一輛為限……」規定條件者,車輛將免徵使用牌照稅。
 但若屬因身心障礙情況無駕駛執照者,二親等以內親屬所有之車輛須符合同一戶籍方可免稅。此外,當事人因戶籍遷移致戶籍不同時,也將依規定自遷出之日開始恢復課徵使用牌照稅,不再享有免稅權益。
 稅務局表示,民眾若有相關問題可致電該局(電話:082-325197分機307翁小姐)洽詢 ,請申請該項免稅民眾在辦理戶籍遷移時,應留意相關規定,以免自身權利受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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