空污防制法修正 徵意見
環保署預告訂定「固定污染源管理資訊公開及工商機密審查辦法」草案,全文共計8條,擬訂應資訊公開項目、工商機密保密申請程序、審查方式等規範,以達資訊公開、程序參與且兼顧工商資訊保密之必要。本次預告相關資料可至行政院公報資訊網(https://gazette.nat.gov.tw/egFront/)下載,對於草案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可於60日內陳述意見 (Email: jryun.lin@epa.gov.tw)。
環保局指出,一○七年八月一日修正公布之空氣污染防制法第二十四條第三項及第三十五條第一項及第二項規定,公私場所與各級主管機關應公開固定污染源許可證申請資料與核發內容、專責人員、辦理簽證之環境工程技師、環境檢驗測定機構之查核及處分結果,及空氣污染突發事故緊急應變措施計畫等相關資訊,但公開之內容涉及國防機密或屬經申請核准之工商機密者,不予公開,故有訂定應資訊公開項目及工商機密審查方式之必要,以達資訊公開、程序參與且兼 顧工商資訊保密之需要,環保署爰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三十五條第三項及第二十四條第四項,擬具「固定污染源管理資訊公開及工商機密審查辦法」草案。
為達到固定污染源管制資訊公開、利於公眾程序參與,凝聚管制共識與全民監督,使公私場所基於法令規範善盡義務及企業社會責任,能落實執行相關法令規範,「固定污染源管理資訊公開及工商機密審查辦法」(草案)之重點包括: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或經中央主管機關委託之機關應公開固定污染源設置許可證及操作許可證之申請資料。公私場所應公開核准(定)之設置及操作許可證、燃料使用許可證及其申報資料、空氣污染突發事故緊急應變措施計畫及委託、聘用執行簽證之空氣污染防制專責人員及環境檢驗測定機構之證號資料。各級主管機關應公開公私場所、環境工程技師、空氣污染防制專責人員、環境檢驗測定機構之查核、處分之個別及統計資料。工商機密保密之申請期限、方式及應備文件。工商機密保密之審查規定。公私場所及各級主管機關依本法第二十四條及第三十五條規定將資訊公開於指定網站時,應遵循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格式……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