力爭5年 榜林村民購回祖地
陳滄江力促內政部政務次長陳宗彥親來金門會勘還地於民現場。(陳滄江提供)
金門立委補選候選人陳滄江力促內政部政務次長陳宗彥親來金門現場會勘並召開協調會,延宕二十餘年的撥用為金寧鄉公所資源回收場的林湖路鎮西段原陸軍營區41筆土地終告解決。金寧鄉長楊忠俊在協調會上,宣布將把41筆民地依離島建設條例第9條第1項補行公告後,由地主申請購回的結論。
金寧鄉林湖路鎮西段原軍方營區41筆3萬多平方公尺土地,民國65年間由軍方價購設為軍事營區。民國81年金門解嚴撤軍後,金寧鄉公所申請撥用為資源回收場,以致榜林村民楊肅熒等原土地所有人,民國102年依離島建設條例第9條申請購回金寧鄉鎮西段206地號等41筆土地,屢遭該區土地已由鄉公所撥用為由駁回。
去年4月4日陳滄江議員邀集鄉公所、國有財產署金馬辦事處、縣府地政局、財政處、環保局等代表召開第2次協調會,釐清相關法令及執行障礙。他並多次奔波行政院、內政部力爭,去年6月終獲內政部函釋,可依離島建設條例第9條規定,補行公告該區土地可由原地主購回。
為解決問題,陳滄江特別洽請內政部政務次長陳宗彥率地政司副司長王成機與一位承辦科長26日下午來金門。他們會同國產署金馬辦事處、金門縣政府財政處、地政局以及楊忠俊鄉長和陳滄江等人,先赴金寧鄉公所資源回收場現地會勘,再於鄉公所召開協調會。
陳滄江強調,此案103年前鄉長陳成勇在協調會已明示,鄉公所不再使用該資源回收場,只是未能及時公告由地主購回。國產署代表也聲明,依據去年6月內政部函釋,撥用土地已無使用或事實已廢棄使用,土地管理機關可自行依法處分,補行公告由地主購回,不必再經國產署廢止撥用之程序。
主持協調會的金寧鄉長楊忠俊作成結論,離建條例的精神就是還地於民,此案各出席機關均無意見,將補行公告由地主購回。
陳宗彥次長也明確裁示,鄉公所可逕依協調會結論,辦理補行公告,完成還地於民的相關作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