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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警說明汽車在交岔路口須遵行的規則

發布日期:
記者: 莊煥寧/金城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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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車行駛至交岔路口,其行進、轉彎,以及汽車停車、臨時停車等相關規定,在「道路交通安全規則」中有明確的規範。(莊煥寧攝)

汽車行駛至交岔路口,其行進、轉彎,以及汽車停車、臨時停車等相關規定,在「道路交通安全規則」中有明確的規範。(莊煥寧攝)

依據「道路交通安全規則」規定,汽車臨時停車或停車,汽車駕駛人或乘客開啟或關閉車門時,應於汽車停妥後開啟或關閉車門,而乘客應由右側開啟或關閉車門,但在單行道准許左側停車者,應由左側開啟或關閉車門,並應注意行人、其他車輛,並讓其先行。縣警局交通隊提醒駕駛朋友確實遵守,以維護交通順暢與行車安全。
縣警局交通隊就「道路交通安全規則」(107年12月24日修正發布,並自108年1月1日施行)中關於汽車行駛至交岔路口,其行進、轉彎,以及汽車停車、臨時停車等相關規定說明,讓駕駛朋友更清楚,行車更安全。
交通隊指出,關於汽車行駛至交岔路口,其行進、轉彎,依據「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一○二條中規定,應遵守燈光號誌或交通指揮人員之指揮,遇有交通指揮人員指揮與燈光號誌並用時,以交通指揮人員之指揮為準。行至無號誌或號誌故障而無交通指揮人員指揮之交岔路口,支線道車應暫停讓幹線道車先行。未設標誌、標線或號誌劃分幹、支線道者,少線道車應暫停讓多線道車先行;車道數相同時,轉彎車應暫停讓直行車先行;同為直行車或轉彎車者,左方車應暫停讓右方車先行。但在交通壅塞時,應於停止線前暫停與他方雙向車輛互為禮讓,交互輪流行駛。
另外,由同向二車道進入一車道,應讓直行車道之車輛先行,無直行車道者,外車道之車輛應讓內車道之車輛先行。但在交通壅塞時,內、外側車道車輛應互為禮讓,逐車交互輪流行駛,並保持安全距離及間隔。右轉彎時,應距交岔路口三十公尺前顯示方向燈或手勢,換入外側車道、右轉車道或慢車道,駛至路口後再行右轉。但由慢車道右轉彎時應於距交岔路口三十至六十公尺處,換入慢車道。左轉彎時,應距交岔路口三十公尺前顯示方向燈或手勢,換入內側車道或左轉車道,行至交岔路口中心處左轉,並不得占用來車道搶先左轉。在設有劃分島劃分快慢車道之道路,在慢車道上行駛之車輛不得左轉,在快車道行駛之車輛不得右轉彎。但另設有標誌、標線或號誌管制者,應依其指示行駛。轉彎車應讓直行車先行。對向行駛之左右轉車輛已轉彎須進入同一車道時,右轉彎車輛應讓左轉彎車輛先行,如進入二以上之車道者,右轉彎車輛應進入外側車道,左轉彎車輛應進入內側車道。
此外,行至無號誌之圓環路口時,應讓已進入圓環車道之車輛先行。行經多車道之圓環,應讓內側車道之車輛先行。交岔路口因特殊需要另設有標誌、標線者,並應依其指示行車。行至有號誌之交岔路口,遇紅燈應依車道連貫暫停,不得逕行插入車道間,致交通壅塞,妨礙其他車輛通行。行至有號誌之交岔路口,遇有前行或轉彎之車道交通壅塞時,應在路口停止線前暫停,不得逕行駛入交岔路口內,致號誌轉換後仍未能通過,妨礙其他車輛通行。
有關汽車臨時停車,「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一百十一條中規定,橋樑、隧道、圓環、障礙物對面、鐵路平交道、人行道、行人穿越道、快車道等處,不得臨時停車。交岔路口、公共汽車招呼站十公尺內、消防栓、消防車出入口五公尺內不得臨時停車。設有禁止臨時停車標誌、標線處所不得臨時停車。道路交通標誌前不得臨時停車。不得併排臨時停車。汽車臨時停車時,應依車輛順行方向緊靠道路邊緣,其前後輪胎外側距離緣石或路面邊緣不得逾六十公分。但大型車不得逾一公尺。大型重型機車及機車臨時停車時,應依車輛順行方向緊靠道路邊緣停放,其前輪或後輪外側距離緣石或路面邊緣不得逾四十公分。
關於汽車停車時之規定,「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一一二條中規定,禁止臨時停車處所不得停車。在設有彎道、險坡、狹路標誌之路段、槽化線、交通島或道路修理地段不得停車。機場、車站、碼頭、學校、娛樂、展覽、競技、市場或其他公共場所出、入口及消防栓之前,不得停車。設有禁止停車標誌、標線之處所不得停車。在設有身心障礙者專用停車標誌處所,非身心障礙者用車不得停放。汽車所有人、汽車買賣業或汽車修理業不得在道路上停放待售或承修之車輛。路邊劃有停放車輛線之處所不得停車營業。自用汽車不得於營業汽車招呼站停車。顯有妨礙其他人、車通行處所,不得停車。不得併排停車。於坡道不得已停車時應切實注意防止車輛滑行。停於路邊之車輛,遇視線不清時,或在夜間無燈光設備或照明不清之道路,均應顯示停車燈光或反光標識。在停車場內或路邊准停車處所停車時,應依規定停放,不得紊亂。一個小型車停車格位得停放一輛以上之大型重型機車。停車時間、位置、方式及車種,如公路主管機關、市區道路主管機關或警察機關有特別規定時,應依其規定。
另外,汽車停車時應依車輛順行方向緊靠道路邊緣,其前後輪胎外側距離緣石或路面邊緣不得逾四十公分。大型重型機車及機車停車時,應依車輛順行方向緊靠道路邊緣平行、垂直或斜向停放,其前輪或後輪外側距離緣石或路面邊緣不得逾三十公分。但公路主管機關、市區道路主管機關或警察機關另有特別規定時,應依其規定。
至於汽車發生故障不能行駛,應即設法移置於無礙交通之處,在未移置前或移置後均應依以下規定豎立車輛故障標誌,車輛駛離現場時,應即拆除:在行車時速四十公里以下之路段,應豎立於車身後方五公尺至三十公尺之路面上,車前適當位置得視需要設置。在行車時速逾四十公里之路段,應豎立於車身後方三十公尺至一百公尺之路面上,車前適當位置得視需要設置。交通擁擠之路段,應懸掛於車身之後部,車前適當位置得視需要設置。 
另外,汽車臨時停車或停車,汽車駕駛人或乘客開啟或關閉車門時,其規定為:應於汽車停妥後開啟或關閉車門。乘客應由右側開啟或關閉車門,但在單行道准許左側停車者,應由左側開啟或關閉車門。車輛後方設有輪椅置放區者得由後方開啟或關閉車門。應注意行人、其他車輛,並讓其先行。確認安全無虞後,再將車門開啟至可供出入幅度,迅速下車並關上車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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