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長領導卓越獎初選 受理推薦
金門縣辦理「108年度校長領導卓越獎」初選作業實施計畫,目的在表彰校長對於教育的貢獻之外,更激勵其他校長能以這些優質校長為標竿,起而效尤、共同努力,以形塑學校教育的優質文化。
這項由教育部指導,金門縣政府主辦的「108年度校長領導卓越獎」初選,參加對象為金門縣各國民中、小學之校長。並分為國小組和國中組。
遴選條件:參選校長最近四年校長職務考核均應列甲等,且最近十年未受刑事處分、懲戒處分或平時考核記過以上之處分,並應符合下列受獎條件之一:(一)具卓越的校務領導能力,能實現學校發展目標者。(二)依教育政策擬訂辦學方案,具有具體成效者。參選校長應能營造和諧的學校氣氛及成員合作奉獻的學校文化。
評選方式:(一)初選:1、採自薦與他薦(教育處、教師會、家長會或其他立案教育團體推薦)二種舉薦方式。2、以書面審查、口頭發表並參考教學現場觀察紀錄資料為原則。3、國中組及國小組由本縣就舉薦之校長進行初選審查後,推薦參加複選。4、審查方式:(1)評審委員就書面資料(需檢附最近10年獎懲紀錄,自98年1月1日起至107年12月31日止之獎懲紀錄資料及年終成績考核通知書影本,其中最近4年需為擔任校長職務)先行審查,另請主管機關對所遴薦人員,在教育部核定前,如有職務異動或特殊事件發生,應隨時函知教育部。(2)以方案發表方式進行,發表時間共30分鐘(含口頭發表15分鐘、評審提問及回答10分鐘,校長綜合回應2分鐘及轉場3分鐘)。(3)前項「口頭發表15分鐘」應善用簡報軟體或光碟及口語解說呈現;「評審提問及校長回答10分鐘」僅能由校長本人以口述方式回應;另「校長綜合回應2分鐘」之時間,複選評審委員得提醒參賽校長開始進行說明,且參賽校長僅能以口述方式回應評審委員之問題或進行整體方案之綜合補充說明,不得再以簡報方式進行回應,如有違規定,得列入評分之參考。(4)各分組發表審查完竣,由評選委員共同議決得獎名單。(二)複選:以發表會審查並參考教學現場觀察紀錄資料為原則,由教育部評選後核定;教育部得委託機關學校或專業機構辦理評選。
推薦名額:各組推薦校長一名參加教育部複選。
初選評選委員會:(一)本縣初選評選委員會分國小及國中二組,每組5人包括辦理機關代表1人、教師代表1人、學校行政主管代表1人、家長代表1人、學者專家社會公正人士1人。(二)評選委員會委員迴避之義務,依行政程序法相關規定辦理。
評選期程:(一)報名與資料送件日期:自即日起至108年4月9日(星期二)止,請於截止日下班前寄(送)達各項參賽資料送教育處學管科彙辦(郵件以郵戳為憑),逾期不予受理,資料受理後不得更換。(二)繳交資料:1、書面審查資料乙式十份(內含封面及方案全文)。2、書面資料電子檔光碟乙份。3、資料光碟乙份。4、送件資料檢核單。(三)方案發表評選期程:日期另訂。
評選方式:書面審查及當場報告,各組優選一件報部送審,參加教育部複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