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避免以訛傳訛 教育處說明中小學合併停辦辦法相關釋疑

發布日期:
記者: 翁維智/縣府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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縣府教育處昨發布新聞稿指出,為建構優質學習環境,確保學生就學權益,《國民教育法》(105年6月1日修正)及教育部《公立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合併或停辦準則》(106年1月9日發布),明訂各縣市政府必須訂定裁併校自治法規。
教育處表示,目前全台22縣市多數均已完成國民中小學整併校法規,該處於106年也訂定《金門縣公立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合併或停辦辦法(草案)》,並經縣府法規審查會議審查完竣且完成預告程序,當時因考量法規發布可能導致外界疑慮而暫緩,惟全台目前僅剩金門及少數縣市尚未發布,對此,該處也將納入未來相關補助款比率之參考,為利地區總體教育業務推展,金門縣必須依法訂定發布,業於3月28日「縣府108年第2次縣務會議」通過,將依行政程序發布施行。
教育處說明,《金門縣公立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合併或停辦辦法(草案)》旨在保障現有各校辦學權益及學生受教權,草案規定,同一鄉(鎮)只有一所國小或國中、到鄰近同級學校之交通有重大安全顧慮均不得停辦;學校新生或各年級學生有一人以上者,均應開班;即便學生總人數不滿五十人之學校,仍鼓勵學校以混齡編班、混齡教學或委託私人辦理方式;除非學區內設有戶籍之選舉權人書面連署同意停辦人數達二分之一以上,或確實已無適齡學生者,才會啟動學校合併或停辦機制。
教育處也指出,教育具有高度公共性,學校合併及停辦除必須由下而上,一旦啟動程序,教育處會邀請學者專家及相關人員代表辦理專案評估後,賡續辦理公聽會,並經金門教育審議委員會審議通過後方得為之。
教育處表示:學校合併或停辦係相關教育法規要求地方訂定,但縣府不會為了「整併而整併」,也不會基於財政考量而裁併學校,絕對以學生權益及學校辦學保障為出發點,會透過學校校園空間活化及更多資源挹注等積極措施,促進小校發展,均衡城鄉教育,落實教育機會均等。
此外,為利各界瞭解本縣中小學合併停辦辦法之相關規定,避免以訛傳訛、徒增紛擾,縣府教育處特別整理「金門縣公立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合併或停辦辦法(草案)Q&A」,期能促進公共政策對話,落實法規訂定之程序與實質正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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