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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補助額新臺幣2萬元 縣府發布餐飲業空氣污染防制設備補助要點

發布日期:
記者: 許峻魁/綜合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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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鼓勵金門地區餐飲業安裝油煙污染防制設備,以有效減少空氣污染,維護業者與鄰近住戶之健康與生活環境,進而達到減少環境污染之目標,「金門縣政府一○八年度餐飲業空氣污染防制設備補助要點」於本月訂定發布。環保局表示,相關詳細資訊,請上環保局官網(https://kepb.kinmen.gov.tw/Default.aspx)查詢。
該要點的補助對象為:
(一)設立於金門縣,領有合法營業執照或營業稅稅籍證明文件,購置或租賃防制設備,且三年內未申請環保局及其他政府單位防制設備補助之餐飲業。
(二)符合「金門縣攤販輔導管理自治條例」,購置或租賃防制設備,且三年內未申請環保局及其他政府單位防制設備補助之攤販。
(三)若以租賃防制設備申請補助者,須至少承租三年以上,始得申請本補助款。
申請案件受理時間自本要點發布日起至一百零八年十一月三十日止,以環保局公文核收戳章日期為主,逾期不予受理。若本要點受理時間屆滿前,補助總經費用罄時,環保局得以公告停止受理補助。
油煙污染防制設備之定義為,可直接過濾或攔截油煙之前處理設備如擋板、濾網、吸油棉等。以化學或物理原理去除油煙及異味之設備如水幕式除油煙裝置、濕式洗滌塔、靜電集塵器、活性碳吸附裝置或具等同功能者。而每餐飲業者以申請補助乙案為限,三年內不得重複申請;且依該要點申請補助時,按其所購置或租賃之防制設備主體費用三分之一計算補助經費,最高補助額為新臺幣二萬元。同時,安裝施工費用及管線安裝費不列入補助範圍。
申請人應檢具:防制設備補助申請表、合法營業執照或營業稅稅籍證明文件影本黏貼表、負責人身分證影本及受款人存摺封面影本、防制設備裝設證明文件、營業場地所有權人同意書及租賃契約書、防制設備補助申請業者自主管理同意書、切結書、防制設備費用收據文件影本、防制設備補助費用領款收據、申請公文等文件向環保局申請補助。
申請人如有違反本要點切結書內應確實執行事項或有歇業或轉賣防制設備之情形,經環保局查證屬實者,環保局得撤銷核定補助金額,並追繳前已撥付之補助款項。追繳比例則為:
(一)購置或租賃防制設備之安裝時間未滿一年者,追繳已撥付補助款全額。
(二)購置或租賃防制設備之安裝時間滿一年但未滿二年者,追繳已撥付補助款全額之三分之二。
(三)購置或租賃防制設備之安裝時間滿二年但未滿三年者,追繳已撥付補助款全額之三分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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