維護行車安全 縣警局籲電動車騎士遵守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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莊煥寧/綜合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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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將持續加強電動自行車等交通違規勸導取締,以維護行車秩序及用路人行的安全。(縣警局交通隊提供)
假日期間經常可以看到有些民眾騎乘電動機車、電動自行車、電動輔助自行車,慢車於道路上闖紅燈、逆向、雙載、併騎……等交通違規,當中多數為前來金門旅遊之外籍、大陸籍及無駕駛執照之民眾租賃電動車到處騎乘,為導正此類交通違規亂象,維護行車安全,縣警局除持續加強勸導取締,並呼籲騎乘電動自行車者應遵守交通法規,以維護自身及其他用路人行的安全。
縣警局為導正電動自行車不正確的騎乘行為,曾結合縣府觀光處、建設處、金門監理站等單位共同派員於水頭碼頭、尚義機場等向地區租賃車業者、店舖、民宿等加強向騎士宣導安全行車應注意事項,更於本縣重要路段、風景區前道路,執行現場車輛檢視及攔查經過之電動機車、電動輔助自行車及電動自行車,進行交通安全宣導及各項交通違規行為舉發,對於發現符合「慢車輕微交通違規勸導項目」的交通違規騎士,開立勸導單;同時也請地區電動自行車租賃業者、民宿或商旅等加強宣導並在定型化租車契約外,附加宣導單及簽章,以強化陸客及來金旅遊國人之宣導效果。
縣警局交通隊指出,坊間常常看到自大陸進口未經審驗合格之電動(輔助)自行車於道路上行駛,不但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又有騎乘上之安全之虞,特別要呼籲車主,於購買電動(輔助)自行車時應認明審驗合格標章,並應戴妥安全帽後再上路,而且要遵守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相關路權規定行駛,以確保車輛行駛之安全。另外,自大陸進口之電動(輔助)自行車於未經審驗合格前不要行駛於道路上,除能避免危害行車安全,亦可免於遭警方依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三十二條之一規定舉發,處以新臺幣一千二百元以上三千六百元以下罰鍰,並禁止其行駛或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