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後備軍人緩召儘召 受理申請

發布日期:
記者: 楊水詠/綜合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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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防部後備指揮部後備軍人及補充兵「109年度緩召第4、5款暨儘後召集第4款」已開始受理申請,緩召第4、5款至四月三十日止、儘後召集第4款至五月三十一日止,符合申請人員請依時攜帶相關證件至戶籍地鄉(鎮)公所申請辦理,如有問題可洽金門縣後備服務中心(電話:082-324604)。
■後備軍人緩召,兵役法第四十一條第四款,應具備條件有:一、申請人須為負家庭生計主要責任,有受扶養人,且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1)、無其他兄弟姊妹負擔家庭生計。(2)、兄弟姊妹,均在營服役。(3)、兄弟姊妹,均未滿二十歲。(四)、經核定為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二、須具有前項條件之一,且其家屬符合下列條件者:家屬年齡均在六十歲以上或二十歲以下,或患有身心障礙、無其他家屬照顧者 。三、前項所述家屬,以下列親屬為限:(1)、直系血親。(2)、配偶或配偶之父母。(3)、兄弟姊妹(以得緩召者年滿十八歲之前,已辦竣戶籍登記者為限)。
初次申請應繳證件:一、現戶全部戶籍資料(需含申請人本人及其全部家屬)。二、申請人之扶養人現戶戶籍資料(若兄弟姊妹列為受扶養者,應檢附申請人於十八歲之前已辦竣戶籍登記證明)。三、除前列各項相關戶籍資料外,如有除戶、分戶、遷徙、死亡、婚嫁、收養、招贅、戶長變更者,應一併檢附戶籍資料。四、其他相關證件(如家屬之身心障礙、疾病證明、兵役用診斷證明、在營服役證明等)。五、本人及家屬之財稅資料或其他財稅證明。
申請延長時效應繳證件:一、現戶全部戶籍資料(上年度緩召申請後如有戶籍遷徙、戶長變更時,應一併檢附相關戶籍資料)。二、其他相關證件(家屬身心障礙、或痼疾證明、在營服役證明等)。
■後備軍人緩召,兵役法第四十一條第五款,應具備條件:一、無兄弟姊妹。二、生(養)父或母已年逾六十歲或死亡。三、本人年滿三十歲。四、限制:(一)、父母俱亡者,不得申請。(二)、本人若為養子女,以依民法辦理收養,並經戶籍登記者為限。
初次申請應繳證件:一、現戶全部戶籍資料(需含申請人本人及其全部家屬)。二、除前列各項相關戶籍資料外,如有除戶、分戶、遷徙、死亡、婚嫁、收養、招贅、戶長變更者 ,應一併檢附戶籍資料。三、其他相關證明文件。至於申請延長時效:一、現戶全部戶籍資料(上年度緩召申請後如有戶籍遷徙、戶長變更時,應一併檢附相關戶籍資料)。二、其他相關證明文件。
■後備軍人儘召,兵役法施行法第三十條第四款,應具備條件 :一、兄弟姊妹中已有半數以上在營服役者。二、本人年滿廿五歲。三、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視同兄弟姊妹:(一)、以依民法辦理收養,並經戶籍登記者為限。(二)、以申請者年滿十八歲之前,已辦竣戶籍登記者為限。
初次申請應繳證件:一、現戶全部戶籍資料(需含申請人本人及其全部家屬)。二、兄弟姊妹在營服役證明(須載明服役起止年限)。三、協議書(符合申請者為二人以上時,需檢附)。另,申請延長時效:一、現戶籍全戶籍資料(上年度儘召申請後如有戶籍遷徙、戶長變更時,應一併檢符相關戶籍資料)。二、兄弟姊妹在營服役證明(須載明服役起止日期)。三、協議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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