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眾投訴補習班不當體罰教育處等單位聯合稽查 說明後續辦理情形
針對民眾投訴補習班老師體罰學生乙事,縣府教育處昨日下午會同本縣社政、警政單位聯合稽查,確認該補習班負責人有體罰學生之事實,教育處將依「補習及進修教育法」第9條規定辦理該補習班之廢止,負責人依法移送金門縣短期補習班不適任人員審議委員會審理相關懲處。教育處並呼籲教育人員禁止對學童體罰,以維護學童身心健康。
有關本縣民眾投訴地區有疑似補習班老師體罰學生乙事,縣府4月30日晚上接獲訊息後,立即致電家長了解情況,表達縣府的關心與慰問之意,並於5月1日會同本縣社政、警政單位聯合稽查。本案經了解,該補習業者確有用腳踹踢學童之情事。教育處即依「補習及進修教育法」第9條辦理該補習班之廢止,負責人依法移送金門縣短期補習班不適任人員審議委員會審理相關懲處。
教育處也說明,有關補習班發生體罰乙事,後續辦理情形如下:
一、針對學生方面:社會處已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辦理相關通報,並進一步針對體罰之事實依法評析違反相關法令暨懲處辦法,並協助受害學生健康身心之建置。
二、針對補習班方面:教育處於聯合稽查確認體罰學生之事實後,即要求該補習班負責人先行停職,等候本縣短期補習班不適任審議委員會之調查進行懲處。因加害者為補習班負責人,依「補習及進修教育法」第9條廢除該補習班立案證書,並依「金門縣短期補習班設立及管理自治條例」相關規定│原設立人(含共同設立人)二年內不得申請設立補習班。其撤銷之班名,於二年內任何人均不得以該班名申請立案。該負責人因同時具備補習班教師身分,將移送短期補習班不適任人員審議委員會審議,給予認定一到四年不得聘用或僱用之裁處,同時本案並通報教育部登錄「全國不適任教育人員通報及查詢系統下設補習班不適任人員專區」。
縣府也重申,維護學童身心健康係政府、學校、家長共同責任,「兒童權利公約」、「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教育基本法」皆有明令不得體罰學生,地方教育從業人員應禁止對學生體罰,同時呼籲各親師間多溝通、理性對話,共同為孩子的教育而努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