繼承大陸房產亦應申報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金門稽徵所表示,被繼承人遺有大陸地區房屋者,亦應申報遺產稅。經常居住中華民國境內之中華民國國民死亡時遺有財產者,應就其在中華民國境內境外全部遺產,課徵遺產稅外,並提醒其被繼承人遺有在大陸地區遺產,亦應併入課稅。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金門稽徵所說明,根據遺產及贈與稅法的第十條的規定指出,遺產價值的計算,是以被繼承人死亡時之時價為準;另外根據同法的施行細則第四十一條之規定,遺產價值之計算,本法及本細則無規定者,依市場價值估定之。
而繼承人於申報被繼承人在大陸地區的房屋時,請參照遺產及贈與稅法施行細則第四十一條的規定,應依市場價值估定之,因此可委託當地公定會計師或是公證人調查估定或提供被繼承人原始買賣合約書以及足資證明客觀市價之資料來估價認定。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金門稽徵所舉例,該所在審查被繼承人甲君遺產稅案件,被繼承人死亡前半年於大陸地區購置房產,繼承人提供原始買賣合約書、支付價金等足以證明市場價值之資料,爰依前揭規定,以被繼承人死亡日之匯率核算遺產價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