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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運機具GPS 6/30前需完成裝置

發布日期:
記者: 許峻魁/綜合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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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門縣環境保護局表示,鑑於近年來不肖業者非法棄置廢棄物之案件頻傳,為了有效掌握廢棄物的流向,清運機具裝置GPS將擴大列管,環保局提醒應於六月三十日以前完成裝置。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於民國一○七年八月十七日公告修正「應裝置即時追蹤系統之清運機具及其規定」,並於其公告附件中新增了三十項廢棄物,並且規劃在民國一○八年至一一一年之間,分為四期新增列管應裝置GPS的車輛,而首波擴大管制廢棄物為載運附件第三十九項至第五十二項廢棄物之清運機具,應於民國一○八年六月三十日之前完成裝置。
另第五十三項至第五十九項之廢棄物所指之廢棄物,則應於明(一○九)年六月三十日以前完成裝置,環保單位預計在民國一一一年六月三十日前,將全面列管廢棄物清除機構之清運機具,屆時環保局可以利用GPS即時追蹤系統之歷史軌跡監控功能,監控清運機具軌跡以及廢棄物清理流向,並以每日自動化勾稽異常車輛名單進行稽查及輔導作業,而此系統可以監控事業廢棄物從產源到處理場之間的清運過程,將對業者可以產生遏阻的效果。
金門縣環保局呼籲事業單位因應環保署法規擴大列管,自行或是委託清除淨水污泥、有機性污泥、廢木材混合物、廢玻璃、陶瓷、磚、瓦及黏土混合物、營建混合物、土木或建築混合物等廢棄物之載運車輛應完成GPS裝置。因此若屆時清運前述廢棄物而未依規定安裝GPS裝置,即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三十一條第一項第三款的規定,可以依據廢棄物清理法第五十二條,處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三百萬元以下之罰鍰,且經限期改善後屆期仍未完成改善者,可以按次進行處罰。
金門縣環保局再次呼籲,地區業者應遵循規範,依「應裝置即時追蹤系統之清運機具及其規定」將清運車輛裝置「即時追蹤系統(GPS)」,並且依廢棄物清理法的規定清除處理營建廢棄物,以免誤觸法網,遭受處分或移送法辦。另民眾若有發現不法之情事,也可以電洽環保局公害陳情專線(082)336823或0800-056-580處理,以共同營造整潔的優質生活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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