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變更LED頭燈7/2起需安裝證明

發布日期:
記者: 陳冠霖/綜合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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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門監理站表示,依據《道路交通安全規則》附件15汽車設備規格變更規定,108年7月1日以前改裝LED頭燈的車主,無需出具安裝證明及統一發票,只需要公路監理機關檢測燈組光型、亮度等,符合頭燈檢驗基準,即可辦理頭燈變更登記。但自今年7月2日起,則需有相關證明文件,才能辦理變更登記。
金門監理站表示,自108年7月2日起,申請變更氣體放電式以外頭燈(不含鹵素頭燈)者,需由車廠出具改裝證明文件,且應使用經車輛型式安全審驗合格之燈具,近光頭燈者另應裝設具自動調整垂直傾角之裝置,並經公路監理機關檢驗基準合格,才能辦理變更登記。主要差異在於變更登記之準備要件,至於頭燈檢驗標準則都相同,近光燈須提供足夠清楚的明暗截止線,並符合《道路交通安全規則》附件15之頭燈檢驗基準。
 金門監理站也提醒,欲辦理變更檢驗的車主,需備妥行照且強制險有效日期應滿30天以上,並檢附前述之改裝證明、統一發票及車輛型式安全審驗合格證明文件;變更檢驗合格後,可於一個月內辦理變更登記並換發行照,換發後的行照上則會加註LED光型;另外金門之代檢廠均尚未申請頭燈光型檢驗,因此該類車輛未來驗車時,僅能於金門監理站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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