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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管條例修正案上路 警籲勿以身試法

發布日期:
記者: 許峻魁/綜合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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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修《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經行政院核定自七月一日起核定施行,金門縣警察局交通隊昨日除針對修正重點進行剖析說明外,更呼籲民眾為自身與他人安全著想,切勿以身試法。
縣警局交通隊表示,這次的修正內容,除了大幅提高酒駕的相關罰則之外,還有包括因應大法官釋憲配合修正的「計程車駕駛人管理」以及加重聞消防車等執行緊急任務車輛警號不避讓而致人死傷罰則,亦包括社會討論多時的酒精鎖等。
交通隊呼籲地區駕駛人,養成「酒後不開車、開車不喝酒」、「指定駕駛」良好駕駛習慣,縣警局也將會採取多元嚴厲手段來抑制酒駕之外,並會持續深入社區、機關、學校等,賡續透過宣導酒後不開車觀念,結合社會力量,共同防制酒駕。
另交通隊說明,此次新增的「酒精鎖」規定,因涉及車輛點火自動鎖定裝置之規格功能、應配備車種、配置期間、管理及其他應遵守事項,其辦法(暫稱酒精鎖辦法)將由交通部會同內政部訂定,故其正式上路時間行政院核定為一○九年三月一日,同日施行的尚有第六十七條第六項,針對酒駕防制教育及酒癮治療之實施對象、教育或治療實施機構、方式、費用收取、完成酒駕防制教育及酒療之認定標準及其他應遵行事項(暫稱酒癮治療辦法)。
交通隊也提醒民眾,酒後駕車不僅嚴重危害自身安全,亦是道路上的不定時炸彈,更攸關個人日後工作權利。因在這次的修法中,針對原第三十七條中有關「計程車駕駛人,在執業期中,犯竊盜、詐欺、贓物、妨害自由或刑法第二三○條至第二三六條各罪之一,經第一審法院判決有期徒刑以上之刑後,吊扣其執業登記證。其經法院判決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確定者,廢止其執業登記,並吊銷其駕駛執照。」之規定,酌予修正,明確化為以暴力及暴力財產犯罪、妨害性自主罪等重大犯罪等,不得辦理計程車駕駛人執業登記等,其中亦新增「酒駕不得辦理」之規定,請駕駛人一定要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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