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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門行動領務7/16到烈嶼 首辦護照要注意

發布日期:
記者: 楊水詠/縣府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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暑期來到,又是夏季出國旅遊旺季!金門縣政府民政處發佈外交部領事事務局將於七月十六日到烈嶼鄉戶政事務所辦理金門「行動領務」服務,受理普通護照之申請、補、換發業務;但首次申請普通護照(即第一次申請普通護照,以前未曾申辦過)必須本人親自至領事事務局或外交部各辦事處辦理,或向全國任一戶政所辦理人別確認後,始得委任代理人續辦護照,為申請人必需注意的事情。
外交部領事事務局說明,依國際慣例,護照有效期限須半年以上始可入境其他國家。至於在國內、外年滿十四歲至接近役齡男子及在國內役男(已出境役男應向駐外館處申請護照)之護照效期皆為十年(遺失補發之護照效期仍以五年為限)。而且,外交部領事事務局及外交部各辦事處自九十六年一月一日起,不受理民眾持舊式國民身分證辦理護照。
外交部領事事務局申請普通護照說明,申請普通護照需填繳普通護照申請書一份、請繳交最近六個月內拍攝之彩色光面白色背景照片一式兩張,護照規費為每本新臺幣一千三百元,但未滿十四歲者因護照效期縮減,每本收費新臺幣九百元,以及繳交尚有效期之舊護照(限非首次申請護照者)。
年滿十四歲及領有國民身分證者,申請護照應繳驗國民身分證正本(驗畢退還),並將正、反面影本分別黏貼於申請書正面;未滿十四歲且未請領國民身分證者, 請繳驗戶口名簿正本(倘父母離異,戶口名簿須含詳細記事)或最近三個月內辦理之戶籍謄本正本一份(驗畢退還),並附繳完整影本一份。
另未滿十四歲者首次申請護照,應由法定代理人、直系血親尊親屬或旁系血親三等親內親屬陪同親自辦理;陪同辦理者應繳驗國民身分證正本及影本與親屬關係證明文件。未婚且未滿十八歲之未成年人及受監護宣告之人申請護照,應先經父或母或監護人在申請書背面簽名表示同意,除黏貼簽名人國民身分證影本外,並應繳驗國民身分證正本。而,七歲以上未滿十八歲之未成年人(已結婚者除外),須持有權行使、負擔權利義務之父或母或監護人之書面同意書,始得自行申請換發護照。
在申請換、補發護照須沿用舊護照外文姓名,惟如已依法更改中文姓名者,須重新音譯;外文姓名非中文姓名國語譯音或為特殊姓名者,須繳交舊護照或足資證明之文件。更改外文姓名者,應將原有外文姓名列為外文別名,其已有外文別名者,得以加簽辦理。
另外申請護照注意事項,除了有照片應依規格,請避免使用配戴有色隱形眼鏡或彩色瞳孔放大片之相片,以免因相片與實際相貌特徵差異過大,向外國申辦簽證遭到退件,或於海外通關時遭遇困擾,造成不便。晶片護照資料頁內容必須與晶片儲存內容一致,如果護照資料頁之個人資料有任何變更者,不得申請加簽或修改資料,應申請換發護照。
還有值得注意的,護照剩餘效期不足一年,或所持護照非屬現行最新式樣者可申請換照。申請換、補發新照或首次申請護照且經戶所確認人別者,可委任親屬(含已辦理同性婚姻登記者)或現屬同一機關、學校、公司、團體之人員或交通部觀光局核准之綜合或甲種旅行社代為申請,並填寫申請書背面之委任書及黏貼受委任人身分證影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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