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縣府昨辦勞工保險法令說明會

發布日期:
記者: 翁維智/縣府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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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勞動部主辦、金門縣政府協辦的108年勞工保險暨就業保險相關法令說明會,昨循例在金門舉行,社會處副處長李文堆到場為活動引言致詞。(翁維智攝)

由勞動部主辦、金門縣政府協辦的108年勞工保險暨就業保險相關法令說明會,昨循例在金門舉行,社會處副處長李文堆到場為活動引言致詞。(翁維智攝)

由勞動部主辦、金門縣政府協辦的108年勞工保險暨就業保險相關法令說明會,昨循例在金門舉行,勞動部科員蘇郁涵、李章鋆及視察游智容三人,除了就勞工保險法令、職業災害保險、就業保險法令進行說明,也和與會的縣府承辦人員及勞保局代表展開綜合座談,期藉著相關法令的梳理,確保雇主勞工雙方的權益。
這場說明會於昨天下午二時起至六時止在縣府多媒體室舉行,縣府社會處副處長李文堆表示,勞動部每年都會舉辦勞保、職災、就業保險的法令說明會,隨著法令不時的更新,新法令若不能即時向勞工、雇主說明,勢必影響大家的權益。特別是本縣外來的勞動人口日益增加,無論是勞工保險、職業災害保險或就業保險都是非常重要的課題,勞工朋友稍一輕忽,不僅自身權益受損,該加保而不加保,也會讓自己身陷不可預知的風險。
昨天說明會第一節課程,由勞動部科員蘇郁涵說明勞工保險法令,她指出,政府於民國39年即開辦勞工保險,勞工保險分為:一、普通事故保險:生育、傷病、失能、老年及死亡給付。二、職業災害保險:傷病、醫療、失能及死亡給付。加保對象也分為兩種:一、強制對象為十五歲至六十五歲之下列勞工:1、受雇五人以上之公司、行號。2、不得參加公保之政府機關及學校。3、受雇從事漁業生產者。4、在政府登記有案之職訓機構接受訓練者。5、無一定雇主或自營作業之職業工會會員或漁會甲類會員。二、自願對象包括:1、受雇於第六條第一項規定各業以外之員工。2、受雇四人以下之公司、行號。3、實際從事勞動之雇主。4、參加海員總工會或船長公會之外雇船員。5、應徵召服兵役、派遣出國考察(研習)或提供服務。6、因傷病請假致留職停薪或申請育嬰留職停薪。7、年逾六十五歲繼續工作。8、因案停職或被羈押,未經法院判決確定。另有關勞保年金改革規劃說明,蘇郁涵表示,勞保長期採低費率、高給付水準(年資給付率1.55%)。再加上我國高齡化及少子女化趨勢,未來領取年金給付者愈多,繳納保費者愈少,將造成年金財務龐大壓力,所以乃有改革之議。改革目標主要係為健全年金財務,促進制度永續,也希望能確保老年生活,讓經濟安全無虞。
而針對外界流傳「勞保年金請領年齡延後至70歲,年資未滿25年就無法領年金」,蘇郁涵強調,這都是謠言,事實上,勞保年金制度自98年1月1日開辦時,已明確規定老年年金請領年齡將由60歲逐步提高至65歲,及勞保年資滿15年者,得請領年金。本次修正草案對此請領條件,均未變動,相關法令也無老年年金領到80歲後會停發的規定。
第二節課程則聚焦職業災害保險,主要說明職災保險目的在保障職災勞工生活安全、減輕雇主職業為害補償負擔、個別雇主責任轉變為集體雇主風險分擔。它的特別保障對象為已領取勞保老年給付「不得」再參加勞工保險;再從事工作「得」參加職業災害保險。
擔綱講座的勞動部科員李章鋆在說明醫療給付、傷病給付、失能給付、死亡給付、勞保職業傷病認定外,他也提醒勞工保險為社會保險,具有促進社會安定的特殊任務,因此職災認定的原則及範圍,與勞動基準法的雇主職災責任未盡相同;勞工保險職災傷病重點為職災保險給付,因此認定較為繁複,需視個案情形詳加認定。
昨日最後一節課程,由勞動部視察游智容說明就業保險制度,內容包括什麼是就業保險?公司要幫員工加保嗎?保險費怎計收?就業保險有哪些給付?違反就業保險會被處罰嗎?以及近期修正就保相關規定與重要案例說明等內容課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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