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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國旅遊注意自身安全 妥善保管護照

發布日期:
記者: 楊水詠/縣府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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夏天的暑期期間是出國旅遊的旺季,依國際慣例,護照有效期限須半年以上始可入境其他國家,護照剩餘效期不足一年,或所持護照非屬現行最新式樣者可申請換照;申請換、補發新照或首次申請護照且經戶所確認人別者,可委任親屬或現屬同一機關、學校、公司、團體之人員或交通部觀光局核准之綜合或甲種旅行社代為申請。另,外交部領事事務局在金門行動領務服務提醒出國旅遊請注意自身安全並妥善保管護照,將護照交付他人或謊報遺失以供他人冒名使用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在國外遺失護照該怎麼辦?本人須持身分證明文件親自向遺失地或國內警察局分局報案,並持警察機關核發之「護照遺失申報表」正本申請補發護照。當地警察機關尚未發給或不發給遺失報案證明,得以遺失護照說明書代替。若在國外或港澳地區遺失護照,倘因急於返國等因素,不及等候我駐外館處或行政院在香港、澳門設立之機構核發護照者,可申請「入國證明書」持憑返國。
在國外或中國大陸地區(含港、澳地區)遺失護照返國申請補發者,入境時向內政部移民署申請之入國登記證已附記核發事由為「遺失護照」者,得以持憑該入國登記證,連同申請護照所需相關文件(請閱「申請普通護照說明書」)申請補發護照。倘遺失入國登記證者,須向移民署申請補發後再行申請護照。
至於遺失護照未持有國外警察機關報案證明,也未向我駐外館處申辦護照遺失手續者,須憑附記核發事由為「遺失護照」之入國登記證,連同申請護照所需相關文件申請補發。倘遺失入國登記證者,須向移民署申請補發後再行申請護照。
如遺失護照已逾效期,無需檢具警察機關報案證明,補發之護照效期以五年為限;但未滿十四歲者補發之護照效期以三年為限。最近十年內以護照遺失、滅失為由申請護照,達二次以上者,領事事務局或外交部各辦事處或駐外館處得約談當事人及延長其審核期間至六個月,並縮短其效期為 一年六個月以上三年以下。
另,自一○○年五月廿二日起,護照經申報遺失後尋獲者,該護照仍視為遺失,不得申請撤案,亦不得再使用。惟倘持前項護照申請補發者,得依原護照所餘效期補發,如所餘效期不足五年,則發給五年效期之護照,但未滿十四歲者原護照所餘效期不足三年,則發給三年效期之護照。還有護照污損換發注意事項:一、護照污損不堪使用(含污損、毀損護照、於護照增刪塗改或加蓋圖戳),應申請換發,應備文件請另參閱「申請普通護照說明書」。二、護照污損申請換發者,領事事務局或外交部各辦事處或駐外館處得約談當事人及延長其審核期間至六個月,並縮短其效期為一年六個月以上三年以下。
申請換、補發護照須沿用舊護照外文姓名,惟如已依法更改中文姓名者,須重新音譯;外文姓名非中文姓名國語譯音或為特殊姓名者,須繳交舊護照或足資證明之文件。更改外文姓名者,應將原有外文姓名列為外文別名,其已有外文別名者,得以加簽辦理。外文別名應有姓氏,並應與外文姓名之姓氏一致,或依申請人對其中文姓氏之母語讀音音譯為英文字母。倘有足資證明之文件,得優先採用作為外文別名。申請換、補發護照須沿用舊護照外文別名,如擬申請變更,須繳附足資證明之文件,且原外文別名應予刪除,不得再加簽為第二外文別名。在國內、外年滿十四歲至接近役齡男子及在國內役男(已出境役男應向駐外館處申請護照)之護照效期皆為十年(遺失補發之護照效期仍以五年為限)。
另外需注意未成年人原則不得接受委任代辦護照,但已滿十四歲且已領有國民身分證之未成年人,如為申請人之直系血親卑親屬(子女、孫子女等)或兄弟姊妹,應經其法定代理人(有親權之父或母或監護人)於申請人護照申請書正面備註欄書具同意其代辦護照之文字後,得接受申請人委任代辦護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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