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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別稅率或減免地價稅 受理申請

發布日期:
記者: 楊水詠/綜合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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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門縣稅務局昨天公告金門縣今(108)年地價稅訂於十一月一日開徵,土地所有權人所有土地如符合適用特別稅率或減免地價稅者,可於九月廿三日前提出申請,逾期申請者,自申請之次年(期)開始適用特別稅率。稅務局提醒凡前已申請並經核定為自用住宅用地、工業(廠)用地及經核准減免有案之土地,其土地所有權及用途未變更者,無須再行申請,但適用特別稅率、減免地價稅之原因、事實消滅時,應即向稅務局申報恢復課稅。另,原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之土地,如戶籍遷出或所有權移轉(含夫妻贈與及自益信託土地),原所有權人或新所有權人必須重新提出申請始能適用。
今年適用特別稅率課徵地價稅土地及減免稅地之有關規定暨申請項目及應檢附證件:
(一)、自用住宅用地:合於土地稅法第9條及第17條規定,都市土地面積未超過3公畝部分、非都市土地面積未超過七公畝部分,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於該地辦竣戶籍登記,且無出租或供營業用之住宅用地,可由土地所有權人填具申請書並檢附戶口名簿及建物所有權狀(或使用執照)影本,申請核定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千分之二課徵地價稅。
(二)、勞工宿舍用地:企業或公營事業興建勞工宿舍之用地,由土地所有權人填具申請書,檢附建造執照或使用執照影本及勞工行政主管機關之證明文件,申請核定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千分之二課徵地價稅。
(三)、工業(廠)用地:合於土地稅法第10條及第18條規定,依法核定之工業區土地及政府核准工業或工廠使用之土地(工業主管機關核定使用範圍內工業用地及直接供工廠使用範圍內之工廠用地),可依同法施行細則第14條規定,由土地所有權人檢附建造執照及興辦工業人證明文件;建廠前依法應取得設立許可者,應加附工廠設立許可文件,其已開工生產者,應檢附工廠登記證明文件,並填妥申請書,申請核定按工業(廠)用地稅率千分之十課徵地價稅,但未按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定規劃使用者,不適用之。
(四)、礦業用地、私立公園、動物園、體育場所用地、寺廟、教堂用地、政府指定之名勝古蹟用地、經主管機關核准設置之加油站及依都市計畫法規定設置供公眾使用之停車場用地暨其他經行政院核定之土地,應檢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定規劃使用之證明文件,申請核定按千分之十稅率課徵地價稅。
(五)、其他符合減免規定之各類土地,如無償供公眾通行之道路用地、公共通行之騎樓走廊用地、都市計畫公共設施保留地未作任何使用並與使用中土地隔離及社會救濟慈善事業用地暨其他合於土地稅減免規則減免標準者,應檢附有關證明文件,並填妥申請書,申請核定減免地價稅。如有疑義請撥稅務局電話:(082)325197分機301、303、306、308、311、313洽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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