落實《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 縣府辦教育訓練

縣政府邀請何碧珍向機關學校公職同仁說明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希望大家在職場上及業務上能做到性別平權、避免性別歧視。(詹宗翰攝)
為使性別平權的觀念於生活中落實,金門縣政府開辦「108年度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CEDAW)教育訓練」,鼓勵機關學校人員參加,目的為認識兩性的社會地位與現狀,並促進性別的平等。
本次教育訓練課程邀請台灣展翅協會副理事長何碧珍為學員講授「CEDAW意涵與案例研討」。何碧珍表示《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是聯合國大會於1979年通過,為第二大國際人權公約(僅次於《兒童權利公約》),台灣立法院於2007年通過這個國際公約,2011年立法院通過「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施行法」,完成國內法制化。
《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是在《聯合國憲章》的基礎上,針對存在諸多對女性的歧視現象,為使女性在政治、社會、經濟、文化上能和男性一樣參與,便推動此公約的通過。
何碧珍先從公約的條文進行說明,公約共有三十條條文,條約內容要求締約國能夠採取措施(多為制定法律),促進性別的平等。包括接受教育、工作機會、政治參與、國籍選擇、保留姓氏、遺產分配……等,更希望能改變長期以來因為性別而有的分工觀念,藉由教育和均等的工作機會,讓兩性擁有同樣的權利及機會。
在《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中,彰顯了幾項精神,一為正式宣告女性擁有完整人權,二是界定歧視女性的定義(包括直接歧視與間接歧視),三為國家要承擔消除歧視的責任,四是定期報告及民間參與監督。其目標為使性別能夠實質平等,要求國家從打造性平環境、維護婦女權益、保障基本人權三方面著手。
在國際公約的大原則下,藉此全面檢視國內法規,以修正歧視;落實公約各條文,保障維護;運用性別主流化,全面推展。何碧珍指出,我國法律中有些規定宜再檢視其是否有不平等,例如民法關於男女結婚年齡的規定,予以不同的最低年齡限制,針對此規定是否合宜,宜再進行討論;關於遺族領取撫卹金的規定,是否變相不鼓勵當事人選擇再次邁入婚姻。
何碧珍表示為促進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之落實,在條文中有「暫行特別措施」及「常設特別措施」之建議。暫行特別措施,以政策獎勵、津貼補助、資格優先、加權加分等方式施行,於目的達到後停止採用;常設特別措施,以法令、國家政策為形之於條文的規定,是基於保護母性之目的。目前我國在平權方面,已陸續有法規的新增與修正,例如:提供女性生理假、產假、育嬰假,鼓勵男性申請陪產假、育嬰假,及提供生育獎勵津貼等。
「性別是每個人一輩子的學習,性別平等是社會群體永遠的課題」,何碧珍期勉大家培養性別敏感度,避免日常生活中的性別歧視,或對性別懷有刻板印象,做到不因不同性別而有差異對待,尊重每個不同個體,方能成就共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