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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業勞工子女就學補助 明起受理申請

發布日期:
記者: 楊水詠/縣府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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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門縣政府社會處公告勞動部108學年度第一學期失業勞工子女就學補助,將自明(九)日起受理申請,至十月十四日截止(以郵戳為憑),申請書表可到縣府社會處索取紙本申請書,或至勞動部網站之「附件檔案下載」處下載列印相關申請書表,如有問題可電洽:082-318823#62535許小姐。
勞動部108學年度第一學期失業勞工子女就學補助申請資格(申請人應同時具備下列條件):1、自91年一月一日以後離職之非自願離職失業勞工,至108年九月九日止仍未就業,且失業期間達一個月以上(即108年八月十日前失業者),並經核付失業給付者。2、申請人及其配偶107年度綜合所得總額在新臺幣一百四十八萬元以下。3、未請領老年給付、至108年九月九日止未參加政府機關促進就業性質相關措施(方案)者。4、子女就讀國內高中職或大專校院具有正式學籍。
另,申請失業勞工子女就學補助需請注意:研究生、公費生、各類在職班、學分班、假日班、空中大學、空中行、商專、學士後各學系學生及大專校院延畢學生等,不在補助範圍。
它的補助金額:1、公立高中職學生(含五專前三年)每名四千元。2、私立高中職學生(含五專前三年)每名六千元。3、公立大專校院學生(含五專後二年)每名一萬三千六百元。4、私立大專校院學生(含五專後二年)每名二萬四千元。5、申請人符合獨力負擔家計或其子女就讀大專校院有二人以上,且均符合補助要點之補助規定者,依上述補助金額加給百分之二十(同時符合者,以加給百分之二十為限)。另,依據教育部「高級中等學校免學費方案」,若符合公私立高中職(含五專前三年)免學費規定者,不得申請此項就學補助。
申請失業勞工子女就學補助之申請人應檢附下列文件: (一)、「失業勞工子女就學補助申請書」。(二)、「戶口名簿」影本。配偶及子女與申請人不同戶籍者,應併同檢附「戶口名簿」影本;收養者亦同。(三)、子女加蓋學期註冊章之「學生證正、背面」影本,或其他足資證明子女已完成當學期註冊手續之繳付學費事實證明文件。(四)、申請人「金融機構存摺」封面影本。依第六點第三項規定提出申請者,除前項文件外,應併同檢附下列證明文件之一,並於申請書切結確有第六點第三項所定獨自扶養在學子女之事實:(一)、配偶死亡,應檢附含詳細記事之「戶口名簿」影本。(二)、配偶失蹤,經向警察機關報案協尋,達六個月以上未尋獲,應檢附報案紀錄文件。(三)、離婚,應檢附含詳細記事之「戶口名簿」影本,或其他足資證明為其子女之文件。(四)、受家庭暴力,已提起離婚之訴,應檢附訴訟案件資料。(五)、配偶入獄服刑、因案羈押或依法拘禁,應檢附入獄、羈押或拘禁通知文件。(六)、配偶應徵集、召集入營服義務役或替代役,應檢附服役證明。(七)、配偶身心障礙或罹患重大傷、病致不能工作,應檢附醫療機構診斷證明。(八)、未婚且家庭內無與申請人有同居關係之成員,準用第三款規定。(九)、其他經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認定或經直轄市、縣(市)政府社政單位轉介之情況特殊需提供協助,應檢附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或社政單位之公文或轉介單。
此外,申請人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勞動部應不予受理:(一)、逾公告之申請期間提出申請。(二)、檢附之申請文件不齊全,經通知限期補正,屆期未補正。另,申請人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勞動部應不予補助;已補助者撤銷或廢止之,並以書面行政處分確認返還範圍,限期命其返還之:(一)、申請人子女已請領政府各類學雜費就學減免優待、教育或其他補助。(二)、申請文件有偽造、變造、虛偽不實或失效等情事。(三)、其他不符合失業勞工子女就學補助要點規定之情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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