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6項 團體5項 縣府獎補助案依各項期限申請
金門縣政府教育處公告「金門縣獎補助個人暨團體申請一覽表」,請依申請規定將相關資料於申請期限內送縣府審查。其獎補助申請項目,個人有六項、團體有五項,申請資格、資料及時間分別披露如后,以資個人及團體申請參考。
■個人申請項目部分:
一、金門縣學生交通圖書券:(一)、申請資格:1、金門縣國民中、小學之在學學生。2、金門地區大專校院、金門高級中等學校在學學生。3、設籍金門縣滿十年現仍設籍金門縣,且曾就讀於金門縣幼兒(稚)園、國小、國中或高中(職)合計滿六年之國內(外)高級中等以上學校在學學生。4、年齡達幼兒園學齡,在金門縣許可設立幼兒園就讀之幼兒。5、設籍金門縣烏坵鄉滿十年,且現仍設籍金門縣之國內高級中等以上學校在學學生。(二)、申請時間:每年。一、縣內學校 9月1日至9月30日;3月1日至3月31日。二、縣籍旅台學生個人申請,10月1日至10月31日;4月1日至4月30日。(三)、申請資料:1、第一次個人申請:(1)申請表。(2)註冊繳費單影本或學生證影本(已蓋註冊章)或在學證明。(3)戶口名簿影本(須詳列記事)。(4)就讀本縣學校六年以上之就學證明(畢業證書)。(5)個人年所得證明(進修部學生須檢附)。2、第二次申請:(1)申請表。(2)註冊繳費單影本或學生證影本(已蓋註冊章)或在學證明。(3)戶口名簿影本。(4)個人年所得證明(進修部學生須檢附)。備註:申請資格不含各類在職專班、假日班、社區大學、空中大學、教育推廣學分班、各類補校、學士後各學系、重讀或延畢學生、帶職帶薪人員、其他已 領取軍人退休俸(終生補助生活補助費)、政務人員、公教人員、公營事業退休(職)人員支(兼)領月退休(職)金或一次退休人員、個人年所得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上之進修部(夜間部)學生。
二、金門縣政府獎學金:(一)、申請資格:申請對象以學生現仍在籍,並應符合下列條件之一,且須全時進修者(不含在職專班、帶職帶薪或帶薪進修者):1、學生設籍金門縣連續達三年。2、父或母(監護人)設籍金門縣連續達十年現仍在籍。3、大專院校在學學生,學業總平均成績及操行成績,均在80分以上者。4、國外大學在學學生,當學期至少修滿10個學分,所修科目成績必須有半數以上屬A者始可申請。5、高級中等學校在校學生,學業總平均成績在80分以上,體育成績在75分以上者,且未受記過以上處分者(若已完成銷過者不在此限)。(二)、申請時間:每年3月1日至3月15日及10月1日至10月15日。申請資料:1、在校肄業證明或學生證影本(經入學註冊完畢,正反兩面)。2、前學期成績通知單。3、戶籍謄本或戶口名簿影本。4、學生本人之金融帳戶封面影本。(郵局或土地銀行帳戶)。備註:高級中等學校一年級新生第一學期,暨大專院校一年級新生第一學期均不得申請一般肄業獎學金。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申請本獎學金:(一)享有政府公費待遇者。(二)有一科成績不及格者。(三)曾受記過處分者(大專)。
三、金門縣政府獎勵學生出國留學補助:(一)、申請資格:1、具有中華民國國籍並設籍金門縣十年以上現仍設籍本縣,且於本縣接受並完成國民中學及高級中等學校教育且學籍均在本縣之學生(不含轉學生、寄讀生)。2、實際出國修讀符合教育部採認規定之國外大學校院碩、博士學位滿二學期者,不包含就讀大陸地區及港澳地區大學校院者及公費留學生,亦不包括以遠距教學、函授方式及雙聯學位取得學歷者。3、須全時進修且當年度仍在學者,不含在職專班、帶職帶薪或帶薪進修者。(二)、申請時間:每年10月1日起至10月15日。(三)、申請資料:1申請書。2切結書(切結內容包含申請者就讀之學校、係全時進修、且所附之相關申請文件及書面翻譯屬實)。3國中及高中畢業證書與歷年成績證明。4戶口名簿。5學生證影本(經入學註冊完畢,正反兩面)。6國民身分證正反面影本。7留學生護照影本。8學生本人之金融帳戶封面影本。9國外學歷修業期間之入出國主管機關核發之入出國紀錄。
另需符合教育部採認規定之國外大學校院碩、博士班入學許可及已實際出國就讀完成註冊後之在學證明文件。(該等文件需自行翻譯成中文後逕送本國駐外使領館、代表處、辦事處或其他經外交部授權機構等駐外館處認證)。備註:申請獎助金合格人數,超過預定錄取名額時,則依申請人至國外就讀時間長短決定優先順序,就讀時間相同時,則由審查委員會議決之;申請人於就學期間以申請一次為限,凡申請獲准者,不得再予以申請。
四、金門縣體育績優獎勵實施要點:(一)、申請資格:1、現為金門縣(以下簡稱本縣)縣民,連續設籍本縣滿六年以上,且曾就讀本縣各級學校滿四年以者。2、現為本縣縣民,曾設籍本縣滿十年以上,且曾就讀本縣各級學校滿四年以上者。3、現為本縣縣民,並就讀或就職於金門地區各級學校(國小至研究所)之在校師生;大學以上學生限全修生者,並檢附註冊單或就讀證明。4、現為本縣縣民,連續設籍本縣滿六年以上,且合於第六點第一款至第九款之資格者。5、現為本縣縣民,代表本縣參加第六點第十款至第十七款之賽事且合於資格者。本款不包括代表「非金門地區各級學校(含國小至研究所)」參與全國性賽事者。6、現為本縣縣民,連續設籍本縣一年以上,且其二親等內直系血親尊親屬出生地為本縣,並設籍滿五年以上者。(二)、申請時間:每年。1、比賽結束後一年內提出申請,逾期應敘明理由。2 、每年五月三十一日前或十一月三十日前提出申請。(三)、申請資料:1、申請書。2、具詳細記事之戶籍資料。3、秩序冊或官方網站下載之秩序冊(並附上網址)。4、成績證明或獎狀影本。5、其他相關佐證文件。6、申請人之存摺封面影本。7、就讀或在職本縣學校之證明。8、如為代表本縣組隊參與之賽事,需附本府核定文。9、如適用本要點第二點第六款資格者,請檢附相關戶籍資料佐證之。
五、金門縣績優運動選手訓練補助金發給要點:(一)、申請資格:1、現為本縣縣民,連續設籍本縣六年以上者。2、現為本縣縣民,連續設籍本縣一年以上,且其二親等內直系血親尊親屬出生地為本縣籍並設籍滿五年以上者。(二)、申請時間:每年。申請補助金須於賽會結束後取得成績證明或獎狀六個月內申請,申請逾時效者,不得申請。(三)、申請資料:1、選手申請當月之戶籍謄本及身分證影本。2、競賽成績證明文件影本。3、申請補助金須於賽會結束後取得成績證明或獎狀六個月內申請,得由選手本人提出,或由本縣體育會所屬各單項運動委員會、大專院校或縣內中等學校代為申請;申請逾時效者,不得申請。4、獲獎賽會秩序冊。5、培訓計畫等相關資料。備註:受補助選手應於每年度11月底前檢具下列資料備查:1、選手申請當月戶籍謄本及身分證影本。2、年度參賽及成績證明。3、年度訓練日誌(年度訓練計畫執行率未達90%者,次年度停止補助)。
六、金門縣二至四歲育兒津貼:(一)、申請資格:1、實際年齡滿二歲至未滿五歲學齡的我國籍幼兒。2、父母雙方或監護人最近年度經稅捐稽徵機關核定之綜合所得稅稅率均未達20%。3、未正在領取照顧該名幼兒的育嬰留職停薪津貼。4、幼兒未就讀公共化幼兒園(公立幼兒園、非營利幼兒園、社區(部落)互助教保服務中心及特教學校)或準公共幼兒園。5、未經政府公費安置收容。
(二)、申請時間與申請二至四歲育兒津貼幼兒之出生日期區間:●108/8:103年9月2日(含)至106年7月31日(含)幼兒。●108/09:103年9月2日(含)至106年8月31日(含)幼兒。●108/10:103年9月2日(含)至106年9月30日(含)幼兒。●108/11:103年9月2日(含)至106年10月31日(含)幼兒。●108/12:103年9月2日(含)至106年11月30日(含)幼兒。●109/01:103年9月2日(含)至106年12月31日(含)幼兒●109/02:103年9月2日(含)至107年1月31日(含)幼兒。●109/03:103年9月2日(含)至107年2月29日(含)幼兒。●109/04:103年9月2日(含)至107年3月31日(含)幼兒。●109/05:103年9月2日(含)至107年4月30日(含)幼兒。●109/06:103年9月2日(含)至107年5月31日(含)幼兒。●109/07:103年9月2日(含)至107年6月30日(含)幼兒。●之後,各月份可申請之出生日期區間請依此類推。
(三)、申請資料:1、申請人(父母雙方或監護人)提出下列文件:(1)、2至4歲育兒津貼申請表(需父母雙方或監護人簽章)。(2)、幼兒及申請人(父母雙方或監護人)的身分證明文件(如身分證影本、戶口名簿影本,如為外籍人士請提供居留證或護照影本)。(3)、幼兒或申請人(父母其中一方或監護人)之郵局帳戶影本。(4)、其他相關佐證資料(如第3名以上子女相關證明文件等)。2、委託他人代為申請者,申請人應於申請表內有關同意授權委託之欄位簽章。但代理人送件時,仍應提交上開資料。(四)、補助金額:1、幼兒每人每月新臺幣二千五百元。2、第三名以上子女:該名幼兒除原有的二千五百元外,每月再加發一千元,共計三千五百元。
■團體申請項目部份:一、金門縣政府對民間團體及個人補(捐)助經費作業要點:(一)、申請資格:針對民間團體及個人補(捐)助,對下列民間團體之補(捐)助不適用前目規定:1、依法令規定接受本府暨所屬各機關委託、協助或代為辦理其應辦業務之民間團體。2、經主管機關依法許可設立之工會(包括總工會、職業工會)、農會、漁會、水利會、同業公會、體育會(含單項運動委員會)或申請補助之計畫具公益性質之教育、文化、社會福利團體。3、配合中央政府各機關補助計畫所補助之民間團體。(二)、申請時間:民間團體及個人辦理相關活動前。(三)、申請資格:1、民間團體申請補(捐)助時,應附詳細計畫書(含辦理期間及經費概算,辦理期間最遲應於年度結束前辦理完成,經費概算應依擬支用項目列明補助款及自籌款,同一案件向二個以上機關提出申請補(捐)助,應列明全部經費內容,及向各機關申請補(捐)助之項目及金額)。2、接受補(捐)助之民間團體,應於計畫結束後十日內,檢具成果報告,並填製「接受金門縣政府補(捐)助經費明細表」敘明執行成果,送各補(捐)助機關單位辦理查核結報。各補(捐)助機關單位應考核其成效,對補(捐)助經費之運用負責審核,並查填審核欄。備註:對於同一民間團體及個人之補(捐)助金額,每一年度以不超過新臺幣二萬元為原則。
二、金門縣政府補助參加體育活動補助要點:(一)、申請資格:補助金門縣高級中等以下各級學校、金門縣立案體育團體、金門體育會暨體育會所屬單項運動委員會參加全國性體育賽事與大陸地區體育賽事所需旅費。(二)、申請時間:賽事舉辦前。(三)、申請資料:一、函報申請公文,依程序申辦。二、可補助之體育賽事如下:(1)、全國性賽事(全國運、全中運、全國身心障礙運動會)補助:1、機票費(核實報支)、2、住宿費(每日新臺幣1,600元為上限)、3、雜費(每日新臺幣400元為上限)。(2)、參加大陸地區體育賽事,補助船票費(核實報支)。(3)、高級中等學校以下學生,除交通費外,其餘補助上限為第一款補助上限之四分之三。(4)、參加其他全國性體育賽事在本要點額度內酌予補助。
三、金門縣政府獎助民間團體辦理特殊教育:(一)、申請資格:經核准立案之社福機構或非營利性法人或團體,辦理特教相關諮詢或研習活動、身心障礙者相關活動或有利本縣特教之相關事項,上述獎助項目以辦理身心障礙教育優先。(二)、申請時間:每年一月一日至十一月三十日。(三)、申請資料:1、核准立案之證明文件。2、符合獎助條件之相關證明文件。3、特殊教育實施計畫。備註:1、每年度申請以二案為限,每案補助新台幣二萬元整。2、實施計畫應包含實施依據、目的、對象、內容、期程、時間、地點及申請獎助項目之經費概算表。
四、金門縣政府108年度獎助縣外學校來金門教學交流:(一)、申請資格:1、在金門停留期間住宿一夜以上者。2、教師及學生人數合計達二十人,學生人數達團體總人數二分之一以上。(二)、申請時間:每年公告日起至十二月二十日止。(三)、申請資料:公文、申請表、來金團體成員名冊。
五、金門縣獎勵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及學生參加英語檢定考試補助要點:(一)、申請資格:金門縣高級中等以下學生及教師。(二)、申請時間:每年可分兩次申請,第一次申請:五月一日至六月三十日。第二次申請:十一月一日至十二月十日。(三)、申請資料:1、英語檢定考試及格證明書影本。2、各階段報名費收據正本。備註:1、學生檢具申請資料後送至所在學校,由學校造冊後向縣府進行申請。2、檢定等級分為CEE架構之A1、A2、B1、B2、C1、C2六等級,不同階段學生須達到相對應之等級要求始得請補助,並且每級檢定考試以補助一次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