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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門縣政府獎學金10/15截止申請

發布日期:
記者: 楊水詠/縣府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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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鼓勵金門縣青年求學深造,藉以培植地方建設人才,金門縣政府特訂定「金門縣政府獎學金申請規定」一種,申請對象以學生現仍在金門縣籍者為限,今(108)學年度第一學期已開始受理申請,至十月十五日截止,凡符合相關資格條件者,均可提出申請。另,獎學金之申請,經審查完畢,由縣府公告合格名單,其應領之獎學金,統一匯入合格者所提供之金融帳戶。
金門縣政府獎學金應符合下列條件之一,且須全時進修者(不含在職專班、帶職帶薪或帶薪進修者)之一:(一)、學生設籍金門縣連續達三年。(二)、父或母(監護人)設籍金門縣連續達十年現仍在籍。其獎學金設下列二種:
(一)、一般肄業學生獎學金一百五十五名:(不含就讀夜間部、進修部及已畢業學生)。1、公立大學(學院)每學期錄取五十名,每名新台幣四千元。2、私立大學(學院)每學期錄取五十名,每名新台幣 四千元。3、國外大學(經教育部認可學校),每學期錄取五名,每名新台幣四千元。4、公立專科學校每學期錄取五名,每名新台幣三千元。5、私立專科學校,每學期錄取五名,每名新台幣三千元。6、金門公立高中(職)學校,每學期錄取三十名,每名新台幣二千元(高中取十五名,高職取十五名)。7、台省公私立高中(職)學校,每學期錄取十名,每名新台幣二千元(公立高中職取五名、私立高中職取五名)。
(二)、研究生獎學金(經教育部認可學校):1、考取國內外公私立研究所(一次獎勵)碩士班每名一萬元,博士班每名二萬元。2、凡獲得國內外博士學位(一次獎勵,須持有兩年內畢業證書及論文),得申請獎勵金新台幣二萬元。
獎學金之申請,除金門高中(職)學生由學校彙送縣府審查外,其餘高中、職、大專院校得由申請者於規定期限內逕寄金門縣政府辦理,申請規定如下:
(一)、大專院校及高級中等學校學生:1、大專院校在學學生,學業總平均成績及操行成績,均在八十分以上者。2、外大學在學學生,當學期至少修滿十個學分,所修科目成績必須有半數以上屬A者始可申請。3、高級中等學校在校學生,學業總平均成績在八十分以上,體育成績在七十五分以上者,且未受記過以上處分者(若已完成銷過者不在此限)。4、高級中等學校一年級新生第一學期,暨大專院校一年級新生第一學期均不得申請一般肄業獎學金。
(二)、出國留學及國內研究院所研究生:1、自費出國留學,在教育部認可國外大學研究者。2、經國內公私立研究所,錄取為研究生並經入學註冊者。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申請金門縣政府獎學金:(一)、享有政府公費待遇者。(二)、有一科成績不及格者。(三)、曾受記過處分者(大專)。至於申請獎學金學生應填具申請書一份,並檢具下列證件:
(一)、高中(職)、大專院校學生及出國留學者(國外大學):1、在校肄業證明或學生證影本(經入學註冊完畢,正反兩面)。2、前學期成績通知單。3、戶籍謄本或戶口名簿影本。4、學生本人之金融帳戶封面影本(郵局或土地銀行帳戶)。
(二)、國內外研究生:1、填附全時進修屬實,非屬在職專班、帶職帶薪或帶薪進修者切結書。2、在校肄業證明或學生證影本(經入學註冊完畢,正反兩面、國外研究生須附在校肄業證明)。3、戶籍謄本或戶口名簿影本。4、學生本人之金融帳戶封面影本(郵局或土地銀行帳戶)。
金門縣政府獎學金申請獎學金合格人數,超過預定錄取名額時,則依申請人學業成績高低決定優先順序,學業成績相同時,再依操行成績高低決定;學業、操行成績皆同時,則由審查委員會議決之。大專院校同一校系(科)申請人,以核給成績最優者一人為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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