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縣府公告漁船救難獎勵金支給要點 即日生效

發布日期:
記者: 楊水詠/縣府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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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門縣政府昨(七)日公告修正「金門縣漁船救難獎勵金支給要點」一種,並自即日生效;其全部要點條文計有九點,申請對象為設籍金門縣所屬漁船,對救難施救之油料費用,減少作業之損失予以獎勵。
金門縣漁船救難獎勵金支給要點訂定的目的,第一點旨在為維護金門縣漁民生命財產安全,鼓勵漁民發揮互助精神,救護遭遇海難之漁船,針對參加救難漁船給予獎勵。其第二點規定金門縣漁船救難獎勵金申請對象為設籍金門縣所屬漁船,對救難施救之油料費用,減少作業之損失予以獎勵。第三點說明其獎勵金財源來源,由金門縣政府每年編列預算支付(不足款由第一預備金支用)。
金門縣漁船救難獎勵金支給要點的第四點規定獎勵金動支範圍:(一)、金門縣籍漁船發生海難通報後,由金門縣政府依權責迅速指揮協調金門區漁會發動漁船員,全力支援救難工作並由漁業通訊電台啟動無線通報海難事故附近船隻加入救難工作。(二)、金門縣政府對於漁船海難救助,應負責協調及督導金門區漁會辦理。
至於第五點規定的獎勵金支給標準:(一)、一百噸以上漁船,發給船主獎勵金新臺幣二萬五千元。(二)、五十噸以上未滿一百噸漁船,發給船主獎勵金一萬五千元。(三)、二十噸以上未滿五十噸漁船,發給船主獎勵金一萬二千元。 (四)、十噸以上未滿二十噸漁船,發給船主獎勵金一萬元。(五)、五噸以上未滿十噸漁船,發給船主獎勵金八千元。(六)、未五噸漁船,發給船主獎勵金六千元。(七)、舢舨及漁筏,發給船主獎勵金四千元。(八)、娛樂漁船救難比照漁船支給標準發給。
另,金門縣漁船救難獎勵金支給要點在第五點也規定拖救時間在一小時以內者,獎勵金減半數核發。金門區漁會派船出海及接獲通報參與救難之人員,於救難期間,每人每天發給獎勵金一千元,未滿一天者,以一天計算。救難人員申請獎勵金最高以救災指揮單位發佈停止搜救日止,船員人數每船以三人為限。救難期間以出港及入港起迄時間為準。
金門縣漁船救難獎勵金支給要點申請手續,第六點規定由救難漁船主檢附下列文件,向金門區漁會申請函轉金門縣政府:(一)、申請書。(二)、漁船船員手冊影本。(三)、漁船漁業執照影本。(四)、漁船筏(含船員)進出港檢查表影本。(五)、漁業通訊電臺紀錄影本。(六)、漁會派船證明。(七)、領款收據。(八)、申請人(船主)存摺影本。
至於申請期限,在金門縣漁船救難獎勵金支給要點第七點規定應於海難發生救難截止日起三個月內,提出申請。還有第八點規定,如有偽造事實,詐領金門縣漁船救難獎勵金者,經查明屬實,除追繳已領取款項外並移送司法機關偵辦。最後一點則是金門縣漁船救難獎勵金支給要點若有未盡事宜得隨時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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