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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別休假日未休 勞動部:雇主須依法發給工資

發布日期:
記者: 許峻魁/綜合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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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值年末,一年又即將要結束了,勞動部提醒,根據「勞動基準法」第三十八條的規定指出,勞工於年度終結或是契約終止而未休之特別休假日數,不論未休的原因為何,雇主即應發給勞工特別休假未休日數之工資。
所謂的「特別休假」係以給予勞工休息為目的,事業單位應依法給予特別休假相關權利,並應由勞工排定特別休假期日,不得有限制排定或強制遞延之情事。
勞動部說明,勞工在同一個事業單位當中繼續工作滿一定期間者,雇主就應該依照「勞動基準法」第三十八條的規定,給予勞工特別休假,而勞雇雙方也得以協商以勞工受僱當日起算,每一週年之期間、曆年制(一月一日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或是另行約定年度之期間,行使特別休假權利。
針對勞工的特別休假,勞動部還表示,雇主也應該要將年度的特別休假日數,定期以書面來通知勞工。而書面通知的形式,可以用紙本、電子資料等傳輸方式或是利用其他勞工可隨時取得以及得列印的資料為之。
年度終結之時,未休畢之特別休假日數,雇主即應發給勞工特別休假未休日數之工資。勞動部表示,如經勞雇雙方協商同意,得遞延至次一年度實施。但至次一年度終結或契約終止時,勞工仍有未休畢之日數,雇主應按原特別休假年度終結時應發給工資之基準計發工資。
勞動部強調,勞工休假之權利,雇主如果有違反勞基法與其他相關規定,勞工可檢具相關事證,就近向當地勞工行政主管機關(直轄市、縣(市)政府勞工局(處)或社會局(處))申訴,以維護自身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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