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性物質管理辦法 擬修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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莊煥寧/綜合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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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保署預告「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環境事故專業應變諮詢機關(構)認證及管理辦法」草案,以提升國內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環境事故應變、諮詢作業能量,透過建立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環境事故專業應變諮詢機關(構)之認證制度,協助環境事故相關防護、應變、清理、善後等處理措施之品質。
本縣環保局指出,本項預告詳細內容可參閱環保署新聞專區(https://enews.epa.gov.tw/enews/fact_index.asp),或至該署主管法規查詢系統(https://oaout.epa.gov.tw/law/)查詢參閱,各界可於刊登公告次日起30日內提供意見或修正建議(email:chichuchang@epa.gov.tw)。
依108年1月16日修正公布之「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管理法」第6條第2項及第37條第3項規定,訂定本辦法草案,其訂定要點如下:
一、法源依據。二、應變或諮詢機構之認證類別。三、應變或諮詢機構之資格要件。四、應變機構認證應檢具之文件內容。五、 諮詢機構認證應檢具之文件內容。六、專業應變或諮詢人員等級認定及緩衝期間之彈性規定。七、應變或諮詢機構審查方式及補正規定。八、應變或諮詢機構之認證證書記載事項。九、應變或諮詢機構認證有效期限及重新申請認證之緩衝規定。十、應變或諮詢機構之變更及應重新申請認證之規定。十一、應變或諮詢機構應辦理備查之規定。十二、應變機構應定期紀錄執行狀況之規定。十三、諮詢機構應定期紀錄執行狀況之規定。十四、主管機關得不定期查核應變或諮詢機構之規定。十五、主管機關得撤銷或廢止應變或諮詢機構之規定。十六、中央主管機關應將應變或諮詢機構核發、撤銷、廢止情形公開於指定網站之規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