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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法院勞動調解委員會成立 授證運作

發布日期:
記者: 莊煥寧/金城報導。
點閱率:2,012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與全國各地院同日舉辦「勞動調解委員授證典禮暨座談會」,由院長莊深淵頒授證書予調解委員,並主持座談會後合照。(莊煥寧攝)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與全國各地院同日舉辦「勞動調解委員授證典禮暨座談會」,由院長莊深淵頒授證書予調解委員,並主持座談會後合照。(莊煥寧攝)

 配合勞動事件法自109年1月1日施行,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昨(2)日上午9時30分在該院5樓會議室,與全國各地院同步舉辦「勞動調解委員授證典禮暨座談會」。由院長莊深淵頒授證書予調解委員,並舉行座談會,除了提升遴聘委員之榮譽感,協助遴聘委員瞭解法院環境、委員之考核、勞動調解程序之運作及其他相關事項,在進行座談討論交流時,有助於調解委員順利配合勞動調解事件程序之進行,藉由調解功能之發揮,有效達到紓解訟源之目的,提昇司法公信力。
 授證典禮暨座談會由地方法院院長莊深淵主持,地院庭長魏玉英、法官王鴻均、黃俊偉、法院書記官長李成在,以及各科室主管等及調解委員出席與會。
 金門地方法院遴聘之調解委員,包括:律師李怡貞、律師詹傑翔、律師賴國欽、律師龔書翩、金門縣商業會常務理事蔡育仁、金門縣商業會理事翁維駿、金門縣商業會常務監事顏少棠、金門大學社會工作系助理教授劉香蘭等,由院長莊深淵頒授證書。
 莊深淵院長指出,為了迅速、普世、專業、有效而且平等的處理勞動事件與勞資關係,維護勞資雙方的權益以及增進勞資關係的和諧所以制訂勞動事件法,勞動事件法要處理的就是因為勞雇關係所衍生的爭議以及勞動關係金錢的爭議,未來要處理這些事件,原則勞動事件在起訴前應先行調解,為了進行這項調解,法律明訂在勞動關係勞動事務上具有專業學識與經驗的人才來擔任地方法院的調解委員,非常榮幸、高興各位調解委員來共襄盛舉。
 他也希望藉由座談,針對勞動事件一些程序上的事項與各位委員與院內同仁進行交流座談,增加大家的認識,教學相長,增進對勞動事件法的認識,以及關於勞動調節委員,應該注意的一些考核事項。
 他也指出,勞動事件法中規定,原則上勞動事件在起訴前應經調解,要成立勞動調解委員會進行調解事務,是由法官一人再加上勞動調解委員二人來組成勞動調解委員會,勞動調解委員會原則上是由法官來指揮程序,勞動調解委員會依照勞動事件法第二十四條的規定,應該儘速聽取當事人的陳述,整理爭點與證據,適時曉喻當事人訴訟的可能結果,依職權或依聲請做事實與證據方面的必要的調查,勞動調解委員會在當事人合意,而且將當事人合意調解筆錄,這調解就成立了,當然,當事人也可以合意由勞動調解委員會來酌定調解條款,經做成之後,與判決相同效率。假設當事人不能和議時,按照勞動事件法的相關規定,勞動調解委員會應該依職權提出適當的解決方案。該方案在做成之後應該告知當事人,在十日內沒有異議,視為調解成立。如果有異議,或是勞動調解委員會沒有辦法依職權提出適當的方案時,該調解視為不成立,接著進入訴訟程序,在此一連串的調解程序過程中非常需要各調解委員貢獻智慧與經驗,協助法院迅速來處理這些勞動事件。調解委員的部分,因為是肩負這些重任,所以在地方法院設置勞動調解委員辦法中規定,聘任之前必需接受十二小時專業研習課程,聘任後在任期內每年必須接受六小時的專業研習課程,而且每年三小時性別評選相關訓練課程。對各委員來講是明顯犧牲與負擔,所也特別表示感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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