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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宿式服務機構使用者補助 第二階段2/15前申請

發布日期:
記者: 楊水詠/縣府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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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落實長期照顧服務法精神,保障長照服務使用機構者權益。減輕照顧者負擔,提升具長期照顧需求者與照顧者的生活品質,金門縣政府社會處表示「住宿式服務機構使用者補助方案」採申請制,申請人限使用機構者本人(優先)或機構簽約人提出申請,申請期限第一階段自去年底止,第二階段至今年二月十五日止,實際入住機構天數累計達九十天以上者,累計期滿後始可提出申請。另,去年度若未及於第二階段申請期限前提出申請,逾期不予受理;社會處提醒申請者注意申請時效,以保障自己權益。
縣府社會處表示,申請「住宿式服務機構使用者補助方案」需檢附申請書、入住機構契約書、繳費收據或繳費證明(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委託安置者需另附縣市政府通知付費函)及申請人存摺影本各一式一份,逕向108年度最近一次入住機構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政府,進行申請;金門縣政府聯絡窗口為金門縣老人機構請洽蔡先生082-318823轉67549;金門縣身障機構請洽蔡先生082-318823轉67507。其補助條件應同時符合下列三項:
(一)、入住之機構類型:使用機構者入住依法設立各類住宿式服務機構,包含一般護理之家、精神護理之家、老人福利機構(除安養床外)、身心障礙機構、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所屬榮譽國民之家(自費失能養護床、自費失智養護床)、兒童及少年安置及教養機構(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委託安置且領有身心障礙手冊/證明者)及提供住宿式服務之長期照顧服務機構。
(二)、入住天數:自108年一月一日起至108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實際入住機構天數累計達九十天以上。以下情況不列計入住天數:1、保留床位期間。2、機構喘息服務(領有長期照顧給付及支付補助)期間。3、若同日出入不同機構,算進不算出,不重複列計。
(三)、使用機構者納稅狀況:經稅捐稽徵機關核定使用機構者之同一申報戶106年度綜合所得稅申報資料為以下皆符合者:1、累進稅率未達20%者。2、非按20%稅率課徵基本稅額者。
它的補助金額:1、符合補助條件者,稅捐稽徵機關核定106年度之稅率級距,採階梯式補助,每人最高新臺幣六萬元。2、補助金額:(1)、無申報資料或106年度綜合所得稅稅率級距為0者:六萬元。(2)、106年度綜合所得稅稅率級距為5%者:五萬四千元。(3)、106年度綜合所得稅稅率級距為12%者:四萬五千六百元。(4)、106年度綜合所得稅稅率級距為 20%或以上者:無。
縣府社會處提醒申請注意事項有:(一)、榮民之家安養床、失能養護床公費及失智養護床公費使用者、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委託安置且領有身心障礙手冊/證明者入住兒童及少年安置及教養機構其家長未付費者、領有中低收入失能老人機構公費安置費補助者與依身心障礙者日間照顧及住宿式照顧費用補助辦法第2條規定本年度曾經或已經領取補助者,不予補助。(二)、符合補助條件之使用機構者,於申請日前已離開機構返家或已歿者,因已有入住機構事實,亦可提出申請。(三)、補助對象為具我國國籍之國民。縣府社會處表示,「住宿式服務機構使用者補助方案」採申請制,申請人限使用機構者本人(優先)或機構簽約人提出申請申請期限第一階段自108年十月十五日至十一月十五日止;第二階段自108年十一月十六日至今(109)年二月十五日止,實際入住機構天數累計達九十天以上者,累計期滿後始可提出申請。另,108年度若未及於今(109)年二月十五日前提出申請,逾期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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