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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門防疫升級 馬拉松停辦 赴陸進香延期

發布日期:
記者: 許加泰/綜合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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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門縣政府昨日召開「金門縣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流行疫情(武漢肺炎)防治整備會議」,縣長楊鎮浯(右二)接受媒體訪問,說明地區防疫情形,並請相關單位提高防疫整備。(許加泰攝) 金門縣政府昨日召開「金門縣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流行疫情(武漢肺炎)防治整備會議」,縣長楊鎮浯(右二)接受媒體訪問,說明地區防疫情形,並請相關單位提高防疫整備。(許加泰攝)

為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武漢肺炎)疫情,金門縣政府昨日召開「金門縣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流行疫情防治整備會議」,由縣長楊鎮浯親自主持,「金門縣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流行疫情指揮中心」提升為二級開設,楊縣長請相關單位提高防疫整備,並做好水平聯繫整合,並決定停辦2月初的馬拉松賽事,至於3月中赴陸進香活動,則決議延辦。
由於移民署已於昨日通報暫停核發陸客落地簽,且團聚證、持有商務活動證及台灣地區人民之配偶外,暫不開放入境。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也做出中國大陸人士來臺之相關限制決議,就實務面來看,已經相當程度限制大陸人士入境。
此外,對於部分媒體未經證實,以斗大的標題報導「金門縣政府宣布小三通即刻暫停」一事,縣府表示嚴正的抗議,也指出,這種未經證實的報導,將造成社會不必要的恐慌,同時損及兩岸三地(金台陸)的互信。
楊鎮浯縣長指出,小三通議題關閉與否涉及層面既大且廣,且權責在中央主管機關而非地方主管機關,但籲請中央政府綜合考量金門整體醫療能量,審慎考慮是否暫停小三通。也呼籲中央應隨時掌握金門疫情動態狀況,協助地方政府嚴密監控疫情,並做必要的管制措施。
金門縣政府於昨日下午召開「金門縣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流行疫情防治整備會議」,由縣長楊鎮浯親自主持,出席人員包含副縣長黃怡凱、秘書長陳朝金、中央駐金單位及縣屬單位等17個單位。會中就本縣醫療院所及各單位防疫整備情形、防疫物資整備情形、縣內近期將辦理之大型活動,如馬拉松賽事及赴陸進香等活動續辦停辦或改辦與否,也就其他民眾關切事項進行充分研討。
楊鎮浯縣長表示,鑑於近日民眾對於本縣疫情整備情形的關心,爰希望透過這次會議的召開,能夠更高規格整備防疫的資源,也希冀透過防疫整備情形的說明,解除民眾對於政府防疫準備工作的疑慮。
楊鎮浯首先指出,針對防疫工作說明處理,應該區分為兩部分,其一為,應按照醫學防疫專業及中央疫情標準處理程序(SOP)來處理。其二則為安定民心的部分,這部分應該透過防疫資訊的充分揭露,讓民眾了解如何做好疫病預防、讓民眾了解政府有做「最壞的打算但有最好的準備」,才是政府進行防疫工作應有的態度及做法。楊鎮浯更引用柯文哲市長日前針對防疫工作所說的一段話,來期勉縣府團隊積極防疫、資訊充分揭露以安定民心。楊縣長說,這段話約略是這麼說的:「以目前台灣防疫措施,都有辦法應對,但傳染病造成的社會恐慌,比傳染病本身造成的破壞性還大,請民眾不需過度驚慌」。
楊鎮浯進一步說明,儘管本縣目前還未出現首例境外移入確診病例(二級開設的主要要件),「金門縣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流行疫情指揮中心」三級也於1月21日開設,儘管目前地區各項防疫措施符合中央疫情應變等級因應要求,相關防疫措施尚在掌控中。但鑑於本縣離島醫療條件相對不足特性及為小三通主要施行地區,為了提高防疫整備規模且安定民心,爰決議提昇疫情指揮中心等級至二級,並要求各單位防疫切記嚴陣以待,勿掉以輕心。
針對商家口罩量是否充足一事,楊鎮浯說明,雖然衛生局表示目前防疫用的口罩數量充足,但民眾一般使用需求更應該正視,他也責成副縣長黃怡凱督導衛生局,務必做好民眾口罩使用需求足量供應的工作。
至於大型活動是否辦理議題,原訂於2月8日、9日舉辦的馬拉松賽事活動,在整體考量疫情擴散情形、地區醫療防疫能力及民眾期待,決定停辦,後續相關作業細節,將由教育處邀集相關單位統籌辦理。至於三月赴陸進香活動,慮及民眾信仰,決議延辦,並視疫情控制狀況及宗教節慶合適節點,再行辦理。
楊鎮浯指出,關於民眾對於小三通停止與否意見兩極,縣府都了解,並且高度重視,我們之前也跟中央反映地方要求關閉小三通的意見,但小三通關閉與否涉及層面既大且廣,且權責在中央主管機關而非地方主管機關,縣府無法片面宣布停止。因此,楊鎮浯籲請中央政府綜合考量金門整體醫療能量,審慎考慮是否暫停小三通。也呼籲中央應隨時掌握金門疫情動態狀況,協助地方政府嚴密監控疫情,並做必要的管制措施;另基於離島醫療不足,也請中央單位對於金門防疫協防標準也應該高於其他縣市,投入更多的防疫資源。
有關疫情相關資訊及防疫宣導,衛生局將在官方網站及臉書粉專即時揭露,請民眾可以隨時上網查閱。另民眾也可以加入「金門縣政府」Line@官方帳號,以即時掌握最新防疫資訊。
最後,衛生局也呼籲於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成立期間,發表流行疫情或防治措施之相關訊息,將由該中心統一對外公布;民眾接獲來源不明或未經證實之疫情資訊時,切勿隨意散播、轉傳,避免觸犯傳染病防治法第63條,或社會秩序維護法第63條第5款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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