縣府補助辦理身障團體日間作業設施
依據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50條、身心障礙者個人照顧服務辦法、身心障礙者服務人員資格訓練及管理辦法,金門縣政府補助辦理身心障礙者社區日間作業設施服務計畫,補助對象為財團法人其捐助章程中明定辦理身心障礙福利或從事身心障礙福利服務確實執行有績效者,以及社團法人身心障礙福利團體,其會務健全著有績效者。
金門縣政府補助辦理身心障礙者社區日間作業設施服務計畫辦理區域金門縣轄內,服務對象:1、設籍金門縣十五歲以上,領有身心障礙證明且未安置於社會福利機構、精神復健機構者。惟接受夜間型住宿機構服務者,不在此限。另在學之實習學生不得納計受補助之服務對象。2、身心障礙者具生活自理能力、有意願且經專業評估後能參與日間作業活動每日持續四小時,每週至少二十小時之身心障礙者。3、經職業輔導評量後可參與作業活動但不符合進入庇護工場條件之身心障礙者。
它的服務時間於每週一至每週五上午八時至下午五時之間提供服務,其中作業時間以每日四小時,每週二十小時為原則。至於服務人數,每一服務據點至多服務二十人為限。至於服務方式以提供作業活動為主,休閒文康相關活動為輔。不提供夜間住宿,服務場所不得兼辦住宿服務。
申請單位應組成專業服務團隊提供服務,至少應包括管理人員、社會工作人員及教保員;申請時應檢附工作人員名冊,並檢附學經歷證明文件。社會工作人員,每一服務提供單位應置一人,至多可於三處作業設施提供服務。至於受補助單位自行決定是否向受服務者收取費用及費用額度,惟所收取費用之項目及額度上限每月不得逾新臺幣三千元,且應先函報金門政府核定後始得為之。
縣府補助辦理身心障礙者社區日間作業設施服務計畫目標,包括有:(一)、依據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所定之服務項目,辦理「身心障礙者日間社區作業設施及服務計畫」,以利身心障礙者獲得適切服務。(二)、鼓勵民間單位設置「身心障礙者日間社區作業設施」,透過在地化以及社區化的服務方案,協助身心障礙者獲得支持與照顧。(三)、提供有就業意願及能力而未能進入庇護性就業服務場所或不適合日間照顧之身心障礙者,能有接受訓練之機會或更多參與社會的機會,進而提高工作技能及展現自信且促進社區參與及社區融合。(四)、藉由小規模日間作業所的成立,以作業活動為主、自立生活及休閒文康為輔,達到多元的支持性服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