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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宿式機構長照補助 15日截止申請

發布日期:
記者: 楊水詠/縣府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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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落實長期照顧服務法精神,保障長照服務使用機構者權益,以及減輕照顧者負擔,提升具長期照顧需求者與照顧者的生活品質,金門縣政府社會處提醒「住宿式服務機構使用者補助方案」第二階段申請即將至十五日止,實際入住機構天數累計達九十天以上者,累計期滿後始可提出申請,請申請者注意申請時效,以保障自己權益。
申請「住宿式服務機構使用者補助方案」需檢附申請書、入住機構契約書、繳費收據或繳費證明及申請人存摺影本各一式一份,逕向108年度最近一次入住機構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政府,進行申請,縣府聯絡窗口為金門縣老人機構請洽蔡先生082-318823轉67549;金門縣身障機構請洽蔡先生082-318823轉67507。
「住宿式服務機構使用者補助方案」採申請制,補助條件應同時符合(一)、入住之機構類型。(二)、入住天數:自108年一月一日起至108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實際入住機構天數累計達九十天以上。(三)、使用機構者納稅狀況:經稅捐稽徵機關核定使用機構者之同一申報戶106年度綜合所得稅申報資料為以下皆符合者:1、累進稅率未達20%者。2、非按20%稅率課徵基本稅額者。
縣府社會處說明「住宿式服務機構使用者補助方案」申請人限使用機構者本人(優先)或機構簽約人提出申請,申請期限第一階段自108年十月十五日至十一月十五日止;第二階段自108年十一月十六日至今(109)年二月十五日止,實際入住機構天數累計達九十天以上者,累計期滿後始可提出申請。另,108年度若未及於今年二月十五日前提出申請,逾期不予受理。
縣府社會處提醒申請「住宿式服務機構使用者補助方案」應注意事項有:(一)、榮民之家安養床、失能養護床公費及失智養護床公費使用者、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委託安置且領有身心障礙手冊/證明者入住兒童及少年安置及教養機構其家長未付費者、領有中低收入失能老人機構公費安置費補助者與依身心障礙者日間照顧及住宿式照顧費用補助辦法第二條規定本年度曾經或已經領取補助者,不予補助。(二)、符合補助條件之使用機構者,於申請日前已離開機構返家或已歿者,因已有入住機構事實,亦可提出申請。(三)、補助對象為具我國國籍之國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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