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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動領務18日在金城 護照辦理申補加簽 多注意相關規定

發布日期:
記者: 楊水詠/綜合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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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推動簡政便民,提升服務效能,並配合離島地區「行動領務」,外交部領事事務局在每個月都會到金門辦理「行動領務」活動,受理民眾申請(換)護照及護照加簽服務,民眾前往申請普通護照、遺失未逾效期護照補發、護照污損換發或護照各項加簽或修正及加頁,除應注意申請說明事項,出國旅遊並注意自身安全與妥善保管護照,若將護照交付他人或謊報遺失以供他人冒名使用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金鼠年春節過後,外交部領事事務局將於十八日巡抵金城鎮戶政事務所辦理行動領務服務,依申請普通護照說明,首次申請普通護照(即第一次申請普通護照,以前未曾申辦過)必須本人親自至領事事務局或外交部中、南、東部或雲嘉南辦事處辦理;或向全國任一戶所辦理人別確認後,始得委任代理人續辦護照,並填繳普通護照申請書及繳交最近六個月內拍攝之彩色光面白色背景照片一式兩張。另,未滿十 四歲者,首次申請護照應由法定代理人、直系血親尊親屬或旁系血親三親等內親屬陪同親自辦理。
申請換、補發新照或首次申請護照且經戶所確認人別者,可委任親屬(含已辦理同性婚姻登記者)或現屬同一機關、學校、公司、團體之人員或交通部觀光局核准之綜合或甲種旅行社代為申請。在國內、外年滿十四歲至接近役齡男子及在國內役男(已出境役男應向駐外館處申請護照)之護照效期皆為十年(遺失補發之護照效期仍以五年為限)。
另晶片護照資料頁內容必須與晶片儲存內容一致,如果護照資料頁之個人資料有任何變更者,不得申請加簽或修改資料,應申請換發護照。護照剩餘效期不足一年,或所持護照非屬現行最新式樣者可申請換照。依國際慣例,護照有效期限須半年以上始可入境其他國家。
在申請護照各項加簽或修正及加頁,晶片護照資料頁內容必須與晶片儲存內容一致,如果護照資料頁之個人資料有任何變更者,不得申請加簽或修正,應依法申請換發新護照。至於無內植晶片護照(原MRP護照)持照人,倘更改中文姓名、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等項目,不得申請加簽或修正,應申請換發新護照。辦理護照各項修正及加簽事項,其未滿七歲(僑居身分加簽為未滿十八歲)者,須經父或母或監護人之同意,始得辦理。
護照加頁於護照空白頁不足時,可申請護照加頁,惟加頁以一次為限,並填具「中華民國普通護照加頁申請書」及檢附擬加頁之護照正本及將其資料頁影本黏貼於申請書相關欄位。本人未能親自辦理者,得委任代理人辦理,除前項應備文件外,代理人並應提示國民身分證正本及影本一份。
遺失未逾效期護照補發申請及護照污損換發,本人須持身分證明文件親自向遺失地或國內警察局分局報案,並持警察機關核發之「護照遺失申報表」正本申請補發護照。當地警察機關尚未發給或不發給遺失報案證明,得以遺失護照說明書代替。在國外或港澳地區遺失護照,倘因急於返國等因素,不及等候我駐外館處或行政院在香港、澳門設立之機構核發護照者,可申請「入國證明書」持憑返國。
另在國外或中國大陸地區(含港、澳地區)遺失護照返國申請補發者,入境時向內政部移民署申請之入國登記證已附記核發事由為「遺失護照」者,得以持憑該入國登記證,連同申請護照所需相關文件申請補發護照。倘遺失入國登記證者,須向移民署申請補發後再行申請護照;如遺失護照已逾效期,無需檢具警察機關報案證明。
至於補發之護照效期以五年為限,但未滿十四歲者補發之護照效期以三年為限;最近十年內以護照遺失、滅失為由申請護照,達二次以上者,領事事務局或外交部各辦事處或駐外館處得約談當事人及延長其審核期間至六個月,並縮短其效期為一年六個月以上三年以下。護照經申報遺失後尋獲者,該護照仍視為遺失,不得申請撤案,亦不得再使用。
此外,護照污損不堪使用(含污損、毀損護照、於護照增刪塗改或加蓋圖戳),應申請換發。其護照污損申請換發者,領事事務局或外交部各辦事處或駐外館處得約談當事人及延長其審核期間至六個月,並縮短其效期為一年六個月以上三年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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