縣府辦理補助主動服務身心障礙者
為了解未接受正式服務之身心障礙者之需求,主動進行關懷服務,提供福利諮詢及協助連結社會資源,金門縣政府補助辦理身心障礙者主動關懷服務方案,其實施計畫補助對象為財團法人其捐助章程中明定辦理身心障礙福利或從事身心障礙福利服務確實執行有績效者、社團法人身心障礙福利團體會務健全著有績效者,以提升地區身心障礙者之生涯轉銜及個案管理服務品質。
縣府補助辦理身心障礙者主動關懷服務方案實施計畫係依據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50條、身心障礙者個人照顧服務辦法、身心障礙者服務人員資格訓練及管理辦法辦理的,它的服務對象:
(一)、設籍且居住於金門縣,持有身心障礙證明。
(二)、經社政或相關機構單位轉介。
(三)、身心障礙者及其家庭照顧者主動有意願尋求協助者。
此項計畫目標在透過其計畫之執行,提供身心障礙者關懷訪視,提升身心障礙者支持系統網絡,預防因資源無法介入而發生問題。其次,藉以瞭解身心障礙者需求,協助其所需資源進行連結,強化生涯轉銜及個案管理之服務,並透過訪視評估,使身心障礙者獲得適切服務,服務內容:
(一)、盤點服務對象:盤點縣內領有身心障礙證明,但未在正式服務體系中接受服務的身心障礙者,了解其平日生活狀況、居住狀況、健康狀況等等。
(二)、提供福利諮詢及資源連結:透過家訪或電訪,宣導本府相關福利服務資源。
(三)、提供關懷訪視及個案轉介服務:於初次評估過後,若有遇有多重問題或需其他資源介入之個案,予以轉介。
(四)、針對已盤點之身心障礙者,建立相關名冊,並依各種需求面向進行分析,以利未來提供相關福利服務。
申請作業:
(一)、申請方式:申請單位應提供申請相關文件,經縣府核定通過後始核撥經費。
(二)、申請文件:申請表、申請補助計畫書,內容應含下列事項:申請補助服務方案名稱、前言、目的、籌備期間及開辦日期、服務對象及人數、服務方式內容及流程(含評估機制、成效評估等)、人力配置(組織結構圖、人力配置及資格、相關督導及在職訓練)、經費概算、服務期程甘特圖、預期效益、過去服務績效(第一年開辦免填)、自評指標及評估方式、財務管理之規劃(如:預算書)、法人登記證明、捐助章程或組織章程。
另,每一服務單位最高補助一名社工員,為使社工專業久任,促進社工專業發展,規劃社工人員薪資隨年資增加,每年得依考核情形晉階一次,增加約997元,晉階階數比照聘用人員俸點報酬標準,最高加七次。縣府負責補助程序、補助業務之督導及查核,得隨時派員參與申請單位辦理之各項活動、協助相關行政協調,不定期對申請單位進行平時督考與定期考核。
至於受補助單位權責:1、接受縣府的督考與考核,並負服務責信之責。2、應訂定服務流程、督導流程、意外事件處理流程。3、應建立服務使用者申訴管道與措施,並配合宣導與教育服務使用者及其家屬知悉。 4、應優先配合縣府專案活動提供服務或宣導,另配合參加縣府舉辦之相關會議、訓練,並協助提供各項佐證資料。5、接受補助之專業工作人員接受在職訓練,每人每年至少二十小時,並載於成果報告。6、單位每季應至少辦理一次身心障礙專業外聘督導訓練。7、申請單位每年應提供初次評估服務至少七十案或電訪二百四十案。
此外,它的成效評核督導計畫,透過每季服務統計,了解服務成效。它的預期效益(列舉,應含量化與質化分析)包括有:
(一)、初評服務量:就轄內未提出服務需求者及獨居身心障礙者為優先盤點原則,每年初評服務量至少七十案或電訪二百四十案。
(二)、經初評後確認有正式服務需求之個案,獲得服務連結之個案數比率達80%。
(三)、經初評沒有正式服務需求,但自主表達有關懷服務需求或經評估有關懷服務需求者,至少每三個月至六個月提供一次關懷訪視或電話問安比率達百分之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