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縣府補助辦理身心障礙者家庭托顧服務

發布日期:
記者: 楊水詠/縣府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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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提供身心障礙者家庭在機構服務與居家服務或臨時短期照顧服務外的另一種選擇,以及提供在社區內照顧服務,結合社區資源,共同照顧身心障礙者,金門縣政府補助辦理身心障礙者家庭托顧服務實施計畫,以提供身心障礙者社區化及家庭式之照顧環境,減輕家庭照顧者的照顧負擔。
縣政府補助辦理身心障礙者家庭托顧服務實施計畫是依據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50條、身心障礙者個人照顧服務辦法、身心障礙者服務人員資格訓練及管理辦法辦理,補助對象:
(一)身心障礙福利機構、老人福利機構。
(二)財團法人、社會福利團體、照顧服務勞動合作社。
(三)社會工作師事務所。另,其補助辦理期間,受理申請補助當年度。
此項計畫辦理區域為金門縣,除提供身心障礙者家庭在機構服務與居家服務或臨時短期照顧服務外的另一種選擇外,家庭托顧可節省大型建築物、設備的投資及行政管理負擔,降低照顧成本,並提供家庭照顧者或照顧服務員可在家創業,克服原本無法外出工作的限制,發揮其自身的專業技能且有收入來源,以及運用家庭托顧服務員,除照顧自家身心障礙者外,減輕家庭照顧者的照顧負擔之目標。
它的服務對象:
(一)、十八歲至六十四歲設籍並實際居住本縣領有身心障礙證明,且無下列各款之一之身心障礙者:
(1)、接受全日型住宿機構服務。
(2)、接受日間照顧、居家服務或其他同性質之照顧服務。
(3)、聘僱看護(傭)。
(4)、領有政府提供之特別照顧津貼、日間照顧費、教育費用補助或其他照顧費用。
(二)、服務單位應就個案進行家訪評估,若經評估不符前像規定,而申請人確有此項服務之需求,所需服務費用由申請人自行負擔。
另,依個案之服務需求提供的服務:
(一)、身體照顧服務:包含協助如廁、沐浴、穿換衣服、口腔清潔、進食、服藥、上下床、陪同運動、協助使用日常生活輔具器具及其他服務。
(二)、日常生活照顧服務:包含換洗衣物之洗滌及修補、文書服務、備餐服務(每日應至少提供一餐)、陪同或代購生活必須用品、陪同就醫或聯絡醫療機構、文康活動及協助參與社區 活動等服務。
(三)、安全性照顧:注意異常狀況、緊急通報醫療機構、協助危機事故處理及其他相關服務。
(四)、照顧服務之紀錄:家庭托顧服務員每日填報照顧服務紀錄,並定期接受社工人員督導。
服務對象如有下列情形,家庭托顧服務員應主動通報受託單位,並自事實發生之次月起停止該服務對象之補助:
(1)、死亡。
(2)、患有法定傳染病,經隔離治療而無效者。
(3)、戶籍遷出本縣者。
(4)、暴力衝突事件:托顧家庭內外發生之衝突、暴力或攻擊事件。
(5)、虐待及性侵害事件。
申請單位應提供申請相關文件,經縣府核定通過後核撥經費。其受補助單位接受縣府的督考與考核,並負服務責信之責,並應訂定服務流程、督導流程、意外事件處理流程,以及應建立服務使用者申訴管道與措施,並配合宣導與教育服務使用者及其家屬知悉,而且應優先配合縣府專案活動提供服務或宣導,另配合參加縣府舉辦之相關會議、訓練,並協助提供各項佐證資料。
依據補助計畫規定,受補助之專業服務人員每年應接受至少二十小時身心障礙福利服務相關課程之在職訓練,並載於成果報告。受補助單位需於每月五日前登錄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全國身心障礙福利資訊整合平台確實登打前一個月之統計資料。
縣政府補助辦理身心障礙者家庭托顧服務實施計畫服務成效在每年至少辦理兩場次之宣導活動,並將宣導時間、地點、人次、照片等相關資料載於成果報告;每季應建立定期督導制度,每次召開相關專業服務人員團體督導會議須留有紀錄,以確保服務品質,並載於成果報告。受補助之專業服務人員每年應接受至少二十小時身心障礙福利服務相關課程之在職訓練,並載於成果報告,當年度總收案人數應至少達五人,未達目標下一年度不予補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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