劃分公共設施用地主管機關權責 縣府開會協調
針對本縣公共設施用地主管機關權責劃分,縣府昨邀集建設處等相關單位進行協調,會議由秘書長陳朝金(左)主持。(翁維智攝)
針對本縣公共設施用地主管機關權責劃分,縣府昨邀集建設處等相關單位進行協調,除了希望依土地使用分區或法令規定區分管理機關,也盼能透過事務性質的界定和分工,明定主管機關權責,並據以作為各機關的主政依據。
這項研商協調會議,昨日下午2時起在縣府大禮堂會議室進行,會議由秘書長陳朝金主持,包括縣府建設處代理處長文水成、科長關嘉荣,觀光處副處長李銘培及工務處、財政處等相關單位與會。
承辦單位縣府建設處指出,有關金門特定區計畫劃定公共設施用地項目與金門縣縣有財產管理自治條例第七條規定縣有不動產,依土地使用分區,或依其性質及法令規定區分管理機關(單位)。
而針對地區部分公共設施用地未明定其主管(管理)機關,民眾陳情土地劃設作為公共設施用地無相關機關(單位)主政協助處理後續取得價購及開闢等事宜,也希望就都市計畫法明訂都市計畫區,並於發布時視實際需要,劃設各種使用分區及用地且書明其劃設目的,同時詳敘各項用地劃設意義,作為納入金門縣縣有財產管理自治條例條文修訂之參考依據。
陳朝金表示,本次會議希望能就部分公設用地未明定主管單位先予確認,後續再明文指定管理單位,他也強調,各單位在相關權責的界定和分工,可能各有理由,但無論如何,各項指定用地總要有權責單位管理,先確定主政機關,後續再透過都市計畫通盤檢討,逐一釐清權責機關,以免因疊床架屋、分工不清而亂了套。
建設處表示,本次會議未明定主管(管理)機關的公共設施用地包括衛生醫療、車站、航空站、電力事業、溝渠、環保事業、墳墓、兒童遊樂場、鄰里公園兼兒童遊樂場、園道、廣場及廣場兼停車場等17項用地。
其中,有關兼用及兒童遊樂場、園道、廣場及廣場兼停車場用地主管機關的權責,昨在會中引發較多的討論,為了確定權責與分工,建設處建議,未來在都計檢討中應盡量少作兼用的規劃,另兒童遊樂場用地的主管機關,陳朝金也先裁定由工務處轉移給教育處,至於廣場兼停車場用地,目前主管機關為觀光處,他也建議由建設處接手,鄰里公園及園道用地則仍維持由工務處總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