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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疫為重 船隻航行管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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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 李增汪/綜合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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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門縣政府經已公告,為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疫,自109年2月15日凌晨0時起,禁止本國籍漁船、動力小船、遊艇,航行超越金門縣限制、禁止水域一定範圍或與大陸船舶接觸。
 金門縣政府建設處依據金門縣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疫情指揮中心109年2月13日會議決議,於2月14日公告事項有:
 一、自109年2月15日凌晨0時起,禁止本國籍漁船、動力小船、遊艇,航行超越金門縣限制、禁止水域一定範圍或與大陸船舶接觸。
 二、一定範圍係指國防部93年6月7日猛獅字第0930001493號公告金門地區禁止限制水域範圍,控制點編號1(正東方)轉向南至編號9(正南方)向外緩衝1,000公尺;餘向外緩衝300公尺。
 三、違反旨揭事項之船舶,由金門岸巡總隊通知衛福部疾病管制署金門辦事處,開立居家檢疫通知書,所有船員需居家檢疫14天。
 四、特殊狀況如赴台修繕、運補、協助海底管線搶修等,應向主管機關事先申請許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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