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Enter到主內容區
:::
:::

無人機管理新制3/31實施 金門一半地區可飛行

發布日期:
記者: 李增汪/綜合報導。
點閱率:2,646

 無人機管理新制將於今年3月31日起正式實施,各縣市政府提報給交通部民航局的空域也陸續公布,其中台灣本島地區採「負面表列」方式提報的,即可不申請在非管制地區飛行距地表高度不逾400呎(約120公尺左右)以下的,僅八縣市。另外,採「正面列表」含六都直轄市在內,「全縣市空域禁飛的」,則多達十縣市。
 金門縣則因地理位置重要,部分地區仍屬國防部軍事要塞,劃分較複雜,僅約一半左右地區可飛行。
 因應遙控無人機活動漸增,為明確相關管理方式,交通部及民航局借鑒美國、歐盟、日本等國家立法經驗與國際民航組織規範,考量國內環境與利害關係人意見後,融合公共安全、社會秩序、飛航安全並兼顧產業發展,推動於「民用航空法」中增訂遙控無人機專章及相關授權法規命令修法工作。遙控無人機專章修正草案已於107年4月3日經立法院三讀通過、107年4月25日經總統公布。行政院已於108年6月10日核定「民用航空法」第99條之9至第99條之19及第118條之1至第118條之3,自109年3月31日施行。
依照《民航法》新修訂內容規定,只要「重量超過250克以上的無人機都要註冊登記納管,2公斤以上的空拍機,或者不到2公斤,但若要在活動場所進行空拍,都需要有操作證照,才可申請操作飛行」。
 新法也明定,飛行操作空域在400呎內(以下)的,由直轄市、地方縣市政府管理規範,400呎以上飛行,需先向民航局申請核可,日落後日出前也禁止從事飛行活動。媒體等法人機構可申請排除限制。
 民航局標準組指出,遙控無人機高度若超過400呎以上,極有可能影響有人航空器的飛航,目前世界各國「遙控無人機管理法規」都有相同規定。 而據民航局官網近期公開上架的「遙控無人機規範管理系統(空域查詢圖資系統)」顯示,未來新法規正式上路後,目前採「負面表列」的,開放全縣市可飛(除公告紅區禁飛)的僅八縣市,分別為:「基隆市、彰化縣、南投縣、雲林縣、嘉義市、宜蘭縣、花蓮縣、台東縣」。
 這八縣市除公告之紅色禁航區(如:港口、軍事基地、各式發電廠站、機場航空站、高鐵和政府單位公告地區……等)禁飛外,其餘全縣市綠區在無人飛行器2公斤以下,自然人可不向地方政府和民航局報備申請,自由飛行「400呎內」。
 另外,採「正面表列縣市,全縣市禁飛」,僅公告「綠區可飛行」的則多達10個縣市,分別為:「台北市、新北市、桃園市、新竹縣、市、苗栗縣、台中市、嘉義縣、台南市、高雄市、屏東縣」。
 離外島方面較為特別,除連江縣(馬祖)為全縣紅區禁飛,澎湖則為四分之三地區列為紅區禁飛,四分之一地區可飛行,(白沙鄉大約以「後寮漁港」為分界、西嶼鄉全島除公告紅區外,原則上為綠區)。金門縣則因地理位置重要,部分地區仍屬國防部軍事要塞,劃分較複雜,僅約一半左右地區可飛行。
民航局提醒,對於「非法侵入地方政府公告禁止、限制範圍內之處置作為」。由直轄市、縣(市)政府執行取締,依據《民航法》第99條之13規定,由直轄市、縣(市)政府取締;必要時,得洽請警察機關協助取締。但未經同意進入政府機關(構)區域之遙控無人機,政府機關(構)可採取適當措施予以制止或排除。
 另外,禁航區、限航區、航空站或飛行場四周一定距離範圍內,都禁止從事無人機飛航活動,違者將由民航局廢止其操作證,並處新台幣30萬以上、150萬元以下罰鍰,並沒入遙控無人機。
 如果您對無人機管理內容有興趣,並想進一步瞭解法案內容,請參考「民用航空法遙控無人機問答集」各篇;有關遙控無人機註冊、檢驗、操作人員測驗、操作限制、活動申請、保險等具體規定請參考「遙控無人機管理規則」,各項座談說明會議也將利用這項專區公開相關資訊。
 於民用航空法遙控無人機專章未正式施行前,遙控無人機屬有礙飛航安全物體,依據民用航空法第34條第2項規定,在民用與軍民合用機場四周之一定距離範圍內,以遙控無人機進行飛行或空拍等活動均有妨礙航空器飛航作業之虞,應依相關規定向民航局申請。相關範圍示意圖、套繪圖資、施放申請作業,以及民航法規與罰則等資料可至「機場四周禁止施放有礙飛航安全物體(含空拍機及遙控無人機)」專頁查詢。

回頁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