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察局防疫宣導 20人幸運中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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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業經總統公布(見圖),金門縣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為加深民眾熟知相關規定,特別在金門縣警察局臉書以及金門縣警局刑事警察大隊臉書專頁辦理「按讚、留言、分享」抽獎活動,獲得民眾熱烈迴響,昨日總計抽出二十位幸運中獎者,得獎名單並公布於臉書專頁,可獲得警察Q版隨身碟16G一個,各得獎者應於本(3)月15日前備妥身分證件於每日上午9時至下午6時至該局刑事警察大隊(金門縣金寧鄉頂林路317號,「金寧中小學正對面」)領取。
縣警局分別在金門縣警察局(https://www.facebook.com/KinmenCountyPoliceBureau/)臉書及金門縣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https://www.facebook.com/KPB.CID/)於2月27日起辦理這項「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法令宣導抽獎活動。
參加者只要1.於該紛絲專頁及該貼文按「讚」。2.於留言處標記2名好友並留言「不實訊息不亂傳 居家隔離不亂跑」。3.「公開」分享此貼文於個人FACEBOOK專頁。並於2月27日起至本(3)月1日前完成以上步驟者,二處臉書專頁約有近五百位民眾參與,警局刑大於昨(2)日各抽出10名幸運得獎者,獲得「警察Q版隨身碟16G」1個,得獎名單並公布於臉書專頁。縣警局刑大提醒得獎者應於3月15日前備妥身分證件至該局刑事警察大隊領取,逾時將取消中獎資格,該局將不再另行通知。
縣警局刑大表示,「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全文19條;施行期間自一○九年一月十五日起至一○○年六月三十日止,但第12~16條自公布日施行;施行期間屆滿,得經立法院同意延長之。
刑大也特別針對當中第12條至第14條之規定提醒民眾注意。
第12條:對於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公告之防疫器具、設備、藥品、醫療器材或其他防疫物資,哄抬價格或無正當理由囤積而不應市銷售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13條:罹患或疑似罹患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不遵行各級衛生主管機關指示,而有傳染於他人之虞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罰金。
第14條:散播有關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流行疫情之謠言或不實訊息,足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三百萬元以下罰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