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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障者專用停車位 勿違規使用

發布日期:
記者: 莊煥寧/綜合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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縣警局交通隊呼籲民眾依規定使用「身心障礙者專用停車格」。(縣警局交通隊提供)

縣警局交通隊呼籲民眾依規定使用「身心障礙者專用停車格」。(縣警局交通隊提供)

有民眾向縣警局交通隊抱怨說:「他是領有殘障手冊的身心障礙者,新春期間前往台北旅遊時,因駕駛車輛停在身心障礙者專用停車位內,被莫名其妙拖吊,覺得很不友善!」對此,警方表示,具有殘障手冊資格,不等於可以停放身心障礙者專用停車位。身心障礙者專用停車位,僅開放給「領有身心障礙者專用停車位識別證或專用車牌之車輛停放,故雖領有身心障礙手冊,但未申請身心障礙者專用停車位識別證或專用車牌者仍不可停放。
縣警局交通隊表示。依據「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56條規定:公共停車場應保留百分之二停車位,作為行動不方便之身心障礙者專用停車位,車位未滿50個之公共停車位,至少應保留1個身心障礙者專用停車位。非領有專用停車位識別證明者,不得違規佔用。
為避免「一照多用」,即影印同一張識別證佔據專用停車位,依規定使用身心障礙者專用停車位者,除掛有專用牌照之車輛外,應將專用停車位識別證置於汽車擋風玻璃明顯處或黏貼於機車車首,以供查核檢驗;如未依規定放置者仍會依法取締拖吊。 
另依據「身心障礙者專用停車位設置管理辦法」第12條規定,專用停車位識別證應於駕駛本識別證註記牌照之車輛時使用,並由身心障礙者本人親自持用或其配偶、親屬乘載身心障礙者本人持用;前項配偶或親屬如未乘載身心障礙者本人時,不得使用專用停車位識別證。
縣警局交通隊表示,為保障身障人士權益,政府依規定設置身心障礙者專用停車格,但許多民眾為求方便逕行佔用,讓弱勢團體實在是看得到卻停不到;依照「道路管理處罰條例」第56條規定,身心障礙者專用停車格違規停車,依法可以處新臺幣600元以上,1200元以下罰鍰,希望民眾不要圖一時便利而損失受罰。也呼籲鄉親,大家共同維護弱勢民眾權益,發揮視如己親的博愛精神與傳統在地美德,一起努力創造富而好禮的快樂家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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