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台學生交通圖書券及就學津貼4/1起申請
一○八學年度第二學期「縣籍旅台學生交通圖書券」以及「就學津貼」,將預定從四月一日起開始受理申請,申請時間持續到四月三十日前截止。
教育處提醒符合申請資格的學生,於填妥申請表,並備妥相關證件資料後,於教育處上班時間前往縣政府左側大樓二樓教育處辦公室逕行申請,或可以採郵寄方式(請附上回郵信封貼足掛號郵資,由教育處寄回)辦理。而相關申請辦法,以及各項的申請表格,均可至金門縣政府教育處網頁(http://www.km.edu.tw/)左下側的「便民服務申請區」欄位中自行下載填寫。
縣府教育處表示,申請學生交通圖書券的資格,需為:就讀國內(外)高級中等以上學校之在學學生,同時符合學生本人設籍金門縣十年以上,現仍設籍金門縣且曾就讀於地區幼兒(稚)園、國小、國中或高中(職),合計滿六年以上者;或設籍金門縣烏坵鄉十年以上,且現仍設籍金門縣之在學學生,即可申請學生交通圖書券,但前述所稱學生,並不含各類在職專班、假日班、社區大學、空中大學、教育推廣學分班、各級補校、學士後各學系、重讀或延畢學生、帶職帶薪人員、及其他已領取軍人退休俸(終生補助生活補助費)、政務人員、公教人員、公營事業退休(職)人員支(兼)領月退休(職)金或一次退休金人員及符合個人年所得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上之進修部(夜間部)學生。
申請交通圖書券者,還請檢附:
一、申請書。
二、初次申請者須檢附載有詳細記事、足資認定設籍金門縣時間之戶籍資料或戶口名簿影本;再次申請者檢附相關戶籍資料。
三、就讀金門縣滿六年之畢業證書影本或滿六年之就學證明(初次申請須檢附,足以證明於金門就讀滿六年以上之畢業證書即可,畢業證書遺失者請逕向原就讀學校申請,已申請過者得免附)。
四、當學期之學生證影本(蓋有當學期之註冊章,如無註冊章則檢附在學證明)或註冊繳費單影本(須有學雜費明細及繳費證明)。
五、進修部(夜間部)學生另檢附主管稽徵機關提供一○七年度年所得證明。
另就讀國外學校之學生除檢附上開之申請文件,另須檢附切結書及經我國駐外使領館、代表處、辦事處或其他經外交部授權機構等駐外管處認證之在學證明文件,中文以外之文件應附中文譯本。
另教育處指出,申請學生就學津貼的資格,則是需符合:就讀國內高級中等以上學校之在學學生,同時符合:學生本人設籍金門縣十年以上現仍設籍於金門者,且曾就讀於地區幼兒(稚)園、國小、國中或高中(職)合計滿六年以上,或設籍金門縣烏坵鄉十年以上,且現仍設籍金門縣之在學學生。但已經領有軍公教以及公營事業單位之子女教育補助,或是其他享有公費或免學費待遇者則不得再申請。惟因公死亡辦理撫卹中之軍公教人員、全部供給制安置就養之榮民、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身心障礙者、特殊境遇家庭、原住民之子女、特教班學生、身心障礙學生、大專校院弱勢助學計畫學生以及赴其他臺灣地區就讀金門縣未開設相關科系之高級中等學校或是五專前三年學生,不在此限。前述所稱學生,均不含研究所、各類在職專班、假日班、社區大學、空中大學、教育推廣學分班、各級補校、學士後各學系、重讀或延畢學生、帶職帶薪人員以及個人年所得在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上之進修部(夜間部)學生。
而申請就學津貼者,需要檢附的資料有:
一、申請書。
二、初次申請者須檢附載有詳細記事、足資認定設籍金門縣時間之戶籍資料或戶口名簿影本;再次申請者檢附相關戶籍資料。
三、就讀金門縣滿六年之畢業證書影本或滿六年之就學證明(初次申請須檢附,足以證明於金門就讀滿六年以上之畢業證書即可,畢業證書遺失者請逕向原就讀學校申請,已申請過者得免附)。
四、當學期之註冊繳費單影本(須有學雜費明細及繳費證明,以供審核是否具有學費減免,如學費減免者屬特教班學生、身心障礙學生、因公死亡辦理撫卹中之軍公教、全部供給制安置就養之榮民、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身心障礙者、特殊境遇家庭及原住民之子女,請出具相關證明文件以供備查)。
五、學生本人存摺封面影本(初次申請者須檢附,再次申請者如帳戶相同者則無須檢附)。
六、進修部(夜間部)學生另檢附主管稽徵機關提供107年度年所得證明。
另教育處表示,有關交通圖書券的使用範圍,除可以搭乘飛機往返臺灣金門之外,亦可以用於搭乘小三通航線前往大陸,或是於金門特約商店購買圖書文具用品等,教育處也會在民眾申請時,都會貼心的為申請人提供一張特約商名冊及使用說明,屆時還請使用人務必詳閱。教育處另外還特別提醒民眾,家中若有就讀
幼兒園或小學的家長,在使用交通圖書券時,務必陪同小孩一起前往特約商店選購合宜之圖書文具,以免衍生消費糾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