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明節勞工出勤 應予補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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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
許峻魁/綜合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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過陣子就是民族掃墓節、兒童節,勞動部提醒,前述兩天均為國定假日,雇主應依「勞動基準法」規定給假並給薪,如適逢勞工休息日或例假者,則應由勞雇雙方協商擇日補假;至於雇主徵得勞工於國定假日(補假日)或休息日出勤工作者,應依「勞動基準法」規定給付出勤工資。
勞動部說明,今年清明節為四月四日(星期六),與兒童節為同一日,依紀念日及節日實施辦法第五條規定,兒童節於四月三日(星期五)放假,事業單位如屬週一至週五為工作日、週六為休息日、週日為例假的出勤模式,清明節四月四日(星期六)因適逢休息日,應依「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二十三條之一規定擇日補假,但勞雇雙方如約定於四月二日補假,補假當天性質為國定假日。
因此,勞工如於四月二日清明節補假日,或四月三日兒童節出勤者,雇主應加倍發給工資。至於四月四日出勤者,雇主應給付休息日加班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