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城公所勞雇協商會議 做出年休假等決議
金城鎮公所日前召開勞雇協商會議,做出年休假相關決議。 (金城鎮公所提供)
勞動基準法中的第三十八條規定指出,勞工於年度終結或是契約終止而未休之特別休假日數,雇主即應發給勞工特別休假未休日數之工資。金城鎮公所為了保障公所內勞工同仁的勞動相關權益,特別於日前在所內召開一場「勞雇協商會議」,透過彼此坐下來商討的方式,讓公所內的勞工了解自身的權益有哪些,並取得共識。
針對勞基法中的相關規定,金城鎮公所於日前在所內召集公所轄下的約用人員,進行「勞雇協商會議」,會議中同時作成決議,年度終結或契約終止未休之特休假,除了遞延至次一年度以外,並且於年度預算額度內核算發給未休假天數之工資。
金城鎮公所表示,金城鎮鎮民代表會的多位代表們,對於鎮公所內勞工同仁的相關勞動權益十分的關心,並在審查金城鎮公所年度預算時發現了一些勞動權益的問題,所以有代表特別在去(一○八)年十二月時召開的臨時會中提案,並且根據勞基法三十八條所列「勞工之特別休假,因年度終結或契約終止而未休之日數,雇主應發給工資。但年度終結未休之日數,經勞雇雙方協商遞延至次一年度實施者,於次一年度終結或契約終止仍未休之日數,雇主應發給工資」的條文,建請金城鎮公所依照勞動基準法第三十八條的規定,編列勞工特別休假未休之特別休假日應給工資。
回應鎮代表對於公所勞動權益的關注,金城鎮公所便選在日前召開「勞雇協商會議」,該會議是由金城鎮長李誠智親自主持,公所主任秘書許世丞、各課室主管、以及金城鎮公所十九名約用人員出席與會。於會議中作成的決議為:「特別休假因年度終結或契約終止未休之特休假,除了遞延至次一年度實施外,也可於當年度核算發給未休假天數之工資,並於年度預算額度內核算發給未休假天數之工資」。
鎮長李誠智指出,根據勞基法卅八條的立法意旨,特休假如果未能於年度內休畢,雇主則應該就沒休完的天數發給工資,但是必須透過工會或是勞資會議等機制來進行討論,雙方取得一致性共識的處理原則,因此才會邀集課室主管以及單位內的勞工人員召開這項勞雇會議。
不過李誠智還強調,特別休假的目的主要是在希望鼓勵勞工在工作之餘能夠充份休息,具有雇主保護勞工身心健康、促進生活品質以及加強勞雇關係的另一層意義,同時也是一項福利措施。勞工也應該依照相關規定,預先排定特休假期程,因此他個人相當鼓勵勞逸結合,並歡迎公所內的同仁們能夠儘量排定休假,未休完畢的假則必需清楚敘明理由,以避免因特休假尚未消化不完,造成不必要的困擾發生。另外,李誠智也特別感謝代表會的代表們,對於公所員工的相關權益的重視與關心,並表示只要是對的事一定從善如流、力挺到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