促進資源再利用 事業廢棄物辦法修正
為強化推動資源循環再利用,環保署預告修正「共通性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部分條文及第2條附表。本縣環保局指出,本次預告相關資料可至行政院公報資訊網(http://gazette.nat.gov.tw/egFront/index.jsp)下載,歡迎各界提供意見或修正建議。
環保局表示,「共通性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自一○七年一月八日訂定發布施行迄今。本次預告修正草案除了行政程序上配合再利用檢核表併入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調整相關法條行政程序及文字外,考量共通性事業廢棄物項目的性質單純,再利用技術成熟可行,本次修正時明確定義同一法人之跨廠再利用視為自行再利用,以鼓勵廠商自行設置再利用設施,強化產源責任,並有效促進資源再利用。
環保署進一步說明,在附表編號四、廢塑膠再利用管理方面,為配合可燃性廢棄物燃料化之推動,新增廢塑膠作為固體再生燃料(SRF)相關用途及產品項目;另在附表編號七、廚餘再利用管理方面,新增土壤改良原料用途及廚餘經固液分離後固型物、滲出液之運作管理規範,及經厭氧醱酵處理設施產生之沼渣、沼液其用途使用規定等,以提升資源循環並完善相關管理方式。
環保局指出,環保署本次修正公告,明確規範倘屬應提送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之事業,其同一法人之跨廠(場)再利用附表規定之共通性事業廢棄物,視為事業自行再利用。又為實務管理,就廢塑膠再利用,配合可燃性廢棄物燃料化政策,增加再利用用途為固體再生燃料原料,及修正再利用產品為固體再生燃料且作為燃料用途時之銷售對象應具有之爐體,另明定廢塑膠再利用於食品盛裝容器用途應符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相關規定;至就廚餘再利用,因應實務管理,新增土壤改良原料用途及廚餘經固液分離後固型物、滲出液之運作管理,另就再利用用途屬生質再生能源之燃料原料或燃料,於厭氧醱酵處理設施產生之沼渣、沼液規範其用途使用規定等進行修正,其修正要點如下:
一、屬應提送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之事業同一法人之跨廠(場)附表再利用,視為事業自行再利用。二、因應再利用登記檢核納入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修正相關規定。三、修正附表廢塑膠之再利用管理方式,以推動可燃性廢棄物燃料化,及明確再利用於食品盛裝容器用途應符食安法規。參考一般廢棄物回收清除處理辦法規定及實務管理,修正附表廚餘之再利用管理方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