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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閩地區公立國民中小學暨幼兒園教師介聘他縣巿服務作業要點公布

發布日期:
記者: 李增汪/綜合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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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9年臺閩地區公立國民中小學暨幼兒園教師介聘他縣巿服務作業要點經公布,臺閩地區公立國民中小學暨幼兒園為介聘教師,得經學校(幼兒園)教師評審委員會之決議,由學校(幼兒園)向各縣(市)所組成之小組申請現職教師介聘。
臺灣省、福建省所屬各縣(市)政府及新北市、臺北市、臺中市、臺南市、高雄市、桃園市政府教育局為辦理臺閩地區公立國民中小學暨幼兒園教師申請介聘他縣(市)服務,依「國民中小學校長主任教師甄選儲訓及介聘辦法」,訂定109年臺閩地區公立國民中小學暨幼兒園教師介聘他縣巿服務作業要點。
臺閩地區公立國民中小學暨幼兒園為介聘教師,得經學校(幼兒園)教師評審委員會之決議,由學校(幼兒園)向各縣(市)所組成之小組申請現職教師介聘。現職教師得依前項決議,向學校申請介聘,經學校教師評審委員會審查通過後,由學校向各該主管教育行政機關申請介聘。
聯合介聘小組會議由該年度主辦機關召集,並以主辦機關局(處)長為主席。各縣(市)小組均應派員參加會議,並請教育部派員指導。各縣(市)小組應於規定期限內至介聘管理網站登錄所屬學校資料、申請介聘狀態及管制十年名單,經確認後於介聘網站公告學校介聘資訊。學校介聘資訊公告後若仍須修正,將於介聘網站另行公告。
申請介聘教師、縣(市)小組操作人員登入介聘網站進行各項作業時,應自備可讀取健保卡之晶片讀卡機與本人最新健保卡,以確認使用者身分。
現職教師應具下列資格,始得申請介聘:(一)符合「國民中小學校長主任教師甄選儲訓及介聘辦法」第15條等相關規定,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受實際服務滿六學期規定之限制:1.於現職學校實際服務期間,因重大傷病有醫療需要。2.於現職學校實際服務滿四學期以上因結婚或生活不便,有具體事實並檢附佐證資料,經服務學校同意者得申請介聘。另申請留職停薪之教師,應經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於介聘生效日期(當年8月1日)前回職復薪。(二)申請介聘至國立大學或國立教育大學附設實驗小學,應具有一般地區教師資格。
教師申請介聘,依「國民中小學校長主任教師甄選儲訓及介聘辦法」第11條規定,應以合格教師證書資格申請介聘科(類)別,同時具有二種以上合格教師證書者,以現職服務學校聘任之科(類)別為第一申請介聘科(類)別,最多可申請現職服務教育階段三種介聘科(類)別。如申請介聘至非現職服務學校之聘任教科(類)別,須取得該科(類)別教師證書後,在該科(類)別最近三年內任教一年以上之證明文件(當年度每週應授正式課程時數二分之一以上)。申請介聘教師在調出時,以現職服務學校原聘任之科(類)別供其他教師調入。國中、小專任輔導教師申請介聘,僅限於現任各縣(市)專任輔導教師之間進行介聘。教師依前項規定以資賦優異類教師合格證書提出介聘至同一教育階段學校資優班,得免提出最近三年內任教一年以上之證明文件。
申請介聘教師應於規定期限內至介聘網站填報資料,並檢具下列各表件向現職服務學校提出申請,由學校審查申請表件後轉送該縣(市)小組辦理,逾期不予受理。(一)教師合格證書及聘書。(二)申請表(含志願表)乙份。(三)服務證件(年資、考績、獎懲、研習等證明文件)。(四)介聘原因證明文件(具多款介聘原因時,擇一採計)。
申請介聘教師應於規定期限內至介聘網站選填志願,超過規定期限後即不得更改或增減,錯填或未完成選填志願者自行負責。如介聘原因消失,經各縣(市)小組查證屬實者,得於第2次會議(協調會)之預備會議前以書面申請撤回。
各縣(市)小組依規定期限將各校教評會審查結果彙送聯合小組,經聯合小組第3次會議(確認會)確認後,由縣(市)小組將達成介聘紀錄分送所屬參加介聘學校,其生效日一律為當年8月1日。
國立學校國中部、國小部及附設幼兒園,得經學校(幼兒園)教評會之決議,向學校(幼兒園)所在地之縣(市)小組申請現職教師介聘,並遵照這項作業要點之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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