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進口防疫醫療器材不得販售

發布日期:
記者: 李增汪/綜合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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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衛生福利部)

(資料來源:衛生福利部)

為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防疫需求,財政部關務署表示,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於官網發布自本(109)年2月6日起至本年4月30日止(後續依中央防疫期間彈性調整),為防疫需要輸入供自用之醫用口罩、電子體溫計、耳溫槍專用膠套及酒精棉片等醫療器材,目前可無須事先取得該署同意文件,由海關直接放行,但進口後不得有銷售行為。
關務署表示,依藥事法第40條規定,進口人用醫療器材應檢附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核發之醫療器材許可證影本或同意文件,始得輸入,為因應本次肺炎疫情國人防疫需要,食藥署特就常見個人自用防疫醫療器材,放寬免提出藥物樣品供自用之申請,得逕予通關放行。
關務署說明,食藥署本次發布之放寬措施,無論以旅客攜帶、郵包、快遞或一般海、空運貨物進口供本人及親屬或本人公司員工自用者均可適用,進口自用之醫用口罩、耳溫槍專用膠套及酒精棉片各別數量超過1,000片或電子體溫計超過3支,得由申請人出具「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疫用醫療器材自用切結書」提交海關後,亦可免申請同意文件放行。
關務署特別提醒,請民眾遵守「防疫用醫療器材,不得販售」之規定,食藥署及各地縣市衛生局係列為年度追蹤查核重點事項,倘經查獲違反規定,將依藥事法第92條規定,處新臺幣3萬元以上200萬元以下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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