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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立幼兒園招生4/25辦理登記

發布日期:
記者: 李增汪/綜合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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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金門縣109學年度公立幼兒園招生,預定於109年4月25日(星期六)辦理登記,登記地點在本縣各公立幼兒園。而報到及註冊日期,由本縣各公立幼兒園自訂。
 金門縣政府教育處已公告金門縣109學年度公立幼兒園招生注意事項。辦理招生之公立幼兒園,共計21所,名單如下:
 金城鎮:金門縣立金城幼兒園、金門縣金城鎮古城國民小學附設幼兒園、金門縣金城鎮賢庵國民小學附設幼兒園、金門縣金城鎮古城國民小學附設幼兒園金水分班。
 金湖鎮:金門縣金湖鎮金湖國民小學附設幼兒園、金門縣金湖鎮開瑄國民小學附設幼兒園、金門縣金湖鎮正義國民小學附設幼兒園、金門縣金湖鎮柏村國民小學附設幼兒園、金門縣金湖鎮多年國民小學附設幼兒園。
 金沙鎮:金門縣金沙鎮金沙國民小學附設幼兒園、金門縣金沙鎮何浦國民小學附設幼兒園、金門縣金沙鎮安瀾國民小學附設幼兒園、金門縣金沙鎮述美國民小學附設幼兒園。
 金寧鄉:金門縣立金寧國民中小學附設幼兒園、金門縣金寧鄉古寧國民小學附設幼兒園、金門縣金寧鄉金鼎國民小學附設幼兒園、金門縣金寧鄉湖埔國民小學附設幼兒園、金門縣金城鎮賢庵國民小學附設幼兒園垵湖分班。
 烈嶼鄉:金門縣烈嶼鄉卓環國民小學附設幼兒園、金門縣烈嶼鄉西口國民小學附設幼兒園、金門縣烈嶼鄉上岐國民小學附設幼兒園。
 開放2歲幼幼專班之學校:金門縣金湖鎮柏村國民小學附設幼兒園、金門縣金沙鎮述美國民小學附設幼兒園、金門縣金寧鄉古寧國民小學附設幼兒園、金門縣烈嶼鄉上岐國民小學附設幼兒園。
 公立幼兒園辦理109學年度招生之期程如下:(一)公告期程:109年4月1日(星期三)起,將招生公告或簡章資訊,公告於各校(園)網站、公佈欄、縣內網站或報紙。(二)登記日期:預定109年4月25日(星期六)。(三)登記地點:本縣各公立幼兒園。(四)報到及註冊日期:由本縣各公立幼兒園自訂。
 各校(園)得視需要組成招生委員會,依下列事項辦理招生入園申請登記事宜:一、招生公告或簡章:內容應包括登記日期、時間、方式、地點、幼兒入園資格、優先入園資格、申請期限、應繳證件、招生名額、報到及註冊日期等。二、一律以「自由申請登記」入園,嚴格禁止採用測驗、口試或任何類似考試等方式作為錄取入園之依據;身心障礙學生申請登記入園,各園不得拒絕。三、登記時應繳驗戶口名簿正本,各校(園)工作人員應切實核對登記卡所填之資料是否與戶口名簿(外籍或華僑幼兒須出示護照或居留證正本)內所載完全相符,並審查其入學資格,如符合規定,即應於戶口名簿上加蓋戳記。四、各校(園)分別自行辦理招生登記。五、2歲幼幼專班之招生簡章獨立設置,須提前報府同意備查,才可進行後續相關招生作業。五、依幼兒教育及照顧法施行細則第2條之規定:「本法所定幼兒年齡之計算,以幼兒入教保服務機構當學年度九月一日滿該歲數者。幼兒於前項日期尚未滿二歲,而於當學年度滿二歲之當月時,尚有缺額之教保服務機構,得予招收。」招生對象須以當學年度九月一日滿該歲數者為主,尚有缺額得予招收當月滿2歲之幼兒,其3-5歲幼生仍應以學齡為招收對象。
 招生對象:本縣109學年度公立幼兒園招生之「適齡幼兒」,以設籍本縣或居留本縣之外籍或華裔(須出示護照或居留證正本)幼兒為限,如係寄居身分,必須有合法之監護人;另原住民幼兒可免除設籍之規定。
 招生年齡:5足歲:民國103年9月2日至民國104年9月1日出生者。4足歲:民國104年9月2日至民國105年9月1日出生者。3足歲:民國105年9月2日至民國106年9月1日出生者。2足歲:民國106年9月2日至民國107年9月1日出生者。
 招生名額:各園扣除原園升班後,其餘名額開放招生登記。4至5足歲之幼兒,每班以30名為限,採混齡編班,招生人數足以分班(2班以上)之園所可採「分齡」編班方式辦理。3足歲之幼兒,每班以30名為限。若大班及中班低於16人且小班低於16人,得由各校自行決定是否編為一班。依幼兒教育及照顧第2條第1款規定,所定幼兒年齡之計算,以幼兒入幼兒園當學年度(109學年度)109年9月1日滿該歲數者。
 招收2足歲之幼兒以一班(16人)為限,且不可混齡。辦理入園登記以1次為原則,登記日不得藉故拒絕學生或家長辦理登記事宜,登記時間截止後不得受理,並於登記截止日將新生登記名冊公佈。如第1次申請登記人數不足時,應繼續辦理第2次、第3次……隨時登記入園,至額滿為止。申請登記卡,由各園自行設計印製,辦理登記時,必須由家長或監護人簽名蓋章。
 需要協助幼兒資格及審核:(一)依幼兒教育及照顧法施行細則第4條,凡符合下列情形者,請以優先順序申請入學:第一順位:1.低收入戶子女。2.中低收入戶子女。3.身心障礙幼童。4.原住民幼童。5.特殊境遇家庭子女。6.中度以上身心障礙者子女。(二)其他:第二順位:7.經縣府社會處轉介輔導之危機家庭或機構安置之幼兒。8.父或母一方為身心障礙人士之幼兒。9.父或母一方為大陸或外國籍、華裔之幼兒。10.幼兒園及其所屬學校編制內教職員工子女。11.雙胞胎或多胞胎幼兒。
其他事項:(一)各校辦理招生完竣,登記卡、錄取名冊應妥為保存1年。(二)各校辦理招生事宜,由校(園)長全程督導參與。(三)家長如偽造或出具不實之證件者,取消其錄取資格。(四)各校招生公告或簡章內請增訂雙胞胎或多胞胎幼兒共籤規定。本注意事項未盡事宜依相關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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