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車牌失竊或遺失 應報案並辦停駛或註銷

發布日期:
記者: 莊煥寧/綜合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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縣警局交通隊提醒駕駛朋友,汽(機)車號牌失竊或遺失,沒有車牌可以懸掛,車輛就不可以上路使用,以免觸法。(交通隊提供)

縣警局交通隊提醒駕駛朋友,汽(機)車號牌失竊或遺失,沒有車牌可以懸掛,車輛就不可以上路使用,以免觸法。(交通隊提供)

  「警察先生,我的車牌不見了!還可以上路嗎?」這是近日民眾因行駛車輛未懸掛號牌,為交通隊員警舉發交通違規時,當場提出的問題。縣警局指出,不管單純的汽(機)車號牌失竊或遺失,還是車輛失竊僅找到車體而車牌沒有尋獲,因為沒有車牌可以懸掛,車輛就不可以使用,車主除了須向警察機關報案外,還必須到監理機關辦理停駛或註銷牌照手續,若仍違規使用行駛道路或停車於道路者,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12條規定處罰並禁止其行駛,請車主要注意,以免觸法。
 縣警局近期為有效防制違規肇事,確保行車秩序與安全,動員所屬各分局、保安、交通隊警力,於本縣各重要幹道、路口,持續針對無照駕駛、違反「淨牌專案」等項重點違規行為加強取締。
 日前警局交通隊員警於環島北路發現一部自小客汽車未懸掛號牌,遂予以攔查並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規定舉發。該民眾向警方表示係因赴台多年,該車許久未開,也不知號牌何時遺失,更不知道不能違規上路,但經員警告知相關權利及程序後,倒也從中學到常識及教訓。
 交通隊表示,不管車輛或車牌失竊後,車主一定要去警察機關報案,以免車子被使用於非法用途,自己無故遭殃。另外警方實務上也曾發現,有些民眾確實於車輛或車牌失竊後有向警察機關報案,但日後自行找到車子或號牌,卻是忘記辦理尋獲註銷手續,致遭警察盤查時有埋怨言語出現。
 縣警局提醒車主若車輛尋獲後,應檢具警察機關開具之車輛尋獲證明文件及車主身分證明文件及印章,至監理單位辦理尋獲註銷並重新請領牌照,否則若仍違規使用行駛道路或停車於道路者,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12條規定,處汽車所有人新臺幣3,600元以上1萬800元以下罰鍰,並禁止其行駛,請車主要注意,以免觸法。
 針對「淨牌專案」也再次提出呼籲,駕駛人如為規避交通違規行為遭警方照相採證取締,蓄意於車輛牌照上裝置旋轉架(俗稱活動車牌)、貼反光紙、噴反光漆、裝置同步閃光設備、加裝霓虹燈外框或以安裝其他器具之方式,使不能辨識牌號者(如大貨車、吉普車、自小客車自行加裝保險桿等器具致遮蔽號牌者),均是本淨牌專案之主要取締對象,對於上述違規於白天雖不易查察,該局業要求各單位加強利用夜間巡邏勤務,針對此類心存僥倖規避稽查之違規駕駛人,嚴加取締,期使車輛所有人、駕駛人均能遵守交通規則,重視守法之精神,共同維護交通安全與順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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