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縣警局提醒:違規停車得連續舉發 勿貪圖方便

發布日期:
記者: 莊煥寧/綜合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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縣警局交通隊指出,若紅線違規停車,未能將汽車移置,每逾2小時,警方得連續舉發。(交通隊提供)

縣警局交通隊指出,若紅線違規停車,未能將汽車移置,每逾2小時,警方得連續舉發。(交通隊提供)

 日前有民眾向警方抱怨說:「自己只是將車輛,停在金城車站的統一超商前紅線一下下,卻收到連續2張違規停車罰單!」、「雖然紅線違規屬實,但只停半天而已,又不會直接影響交通,不應該矯枉過正連續告發。」。對此,縣警局指出,按照「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規定,這樣的連續違規狀況,只要每隔2小時,依法是可以再開出一張罰單,希望所有駕駛朋友能遵守道路交通規範,少一次違規,省一次荷包,也給大家一條安全順暢回家的路。
 若紅線違規停車,警察到底可不可以連續開罰單呢?縣警局指出,很多民眾的車輛因為違停時間長久,被警察連續開了多張違規停車的紅單,較為常見提起申訴的理由有5點:1.停車為單一行為,認為不可連續舉發。2.警局未即時告知,一下子就連續舉發多張紅單很不近情理。3.以前在同一地點停車都沒有問題,現在卻要被開單。4.鄰居挾怨報復檢舉違規。5.長時間外出工作,根本無法將車輛移置他處停放,導致被開數張紅單。
 其實上述理由雖然可以理解,但是法令上已明確規定連續舉發的法規,縣警局交通隊表示,依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5條之1第1項規定,汽車駕駛人、汽車所有人、汽車買賣業或汽車修理業違反第56條第1項或第57條規定,經舉發後,不遵守交通勤務警察或依法令執行交通稽查任務人員責令改正者,得連續舉發之。又依同條第2項第2款規定,逕行舉發汽車有第56條第1項或第57條規定之情形,而駕駛人、汽車所有人、汽車買賣業、汽車修理業不在場或未能將汽車移置每逾2小時,得連續舉發。
 交通隊說,駕駛人不在現場,或者未能將車輛移置,每逾2個小時,就能連續告發。因此,車輛如違規停放在同一地點超過2小時以上,是可以連續舉告發的。並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56條規定,違規停車處汽車駕駛人新臺幣600元以上1,200元以下罰鍰。除了違規停車可連續告發外,駕駛人行車超速若違規地點相距6公里、違規時間超過6分鐘,或行駛經過一個路口以上,只要符合任一標準也可以連續舉發。市區超速每次罰款至少新臺幣1,200元以上,若是高速公路超速,則每次至少罰款新臺幣3,000元以上,民眾可要多注意這些連續舉發的交通違規項目。
 交通隊也提醒駕駛朋友們,千萬不要為了貪圖一時的方便就違規停車,否則除了可能會被舉發開紅單外,還有可能因違規停車而危害到他人行車安全,希望大家做個有公德心的用路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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